国有股净资产价格减持应该缓行(专业分析)
--兼论发行价比例减持的合理性
作者:徐存新
引言
关于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政策的论争是一场公开化、市场化但却严重不均衡的论争。倒不是因为一方有政府的强力背景或市场的力量过于强大,而是在于一方代表的缺位。本来,任何一项新的政策,必然有受益者和受损者因而必然产生受利益原则驱动的支持者和反对者2个基本阵营,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激烈交锋。然而,在国有股减持政策出台的前后,至少从媒体意见的表达统计来看,国有股减持的出售方(财政部作为全民资产的代理人而非切身利益者)和最终受益方(全体公民特别是全国受下岗威胁的绝对数量不小的一部分劳动者作为切身受益者。社保基金只是政府的雇佣机构和基金代理人。)似乎对国有股减持政策、方法、效果等反应平淡,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学者逆市而动抒发一些无人委托的意见;而构成未来购买方主体的股市的已经持仓者们(包括投资者和操纵者),由于数量过于庞大、股市重创之痛过于深刻,无论是他们自己或学界的代表们,媒体充斥了鼓与呼的声音。特别是实施了仅几个月的减持政策的嘎然而止,似乎更加证明了政府的不当、支持者们的理亏和真理已经握于那些自称已经参透了"市场化原则"的一众"市场化人士"们的手中。
可能与以往所有争论所不同的是,这场论争的意见相反的阵营却有着共同的立论基础,即包括政策制订者、已公布政策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在内的所有各方都声称应以市场化的方法减持国有股,似乎分歧只存在于国有股减持的目的、责任、对象及方式方法等其他相关问题上。然而,过去一年中、以及仍在继续着的争论一再表明,在"目的决定手段"的思维逻辑下,人们(特别是反对论者或净资产价格减持论者)一开始所声称同意遵循的市场化原则却无法贯穿其论辩或政策建议始终。于是,在他们那里,事实上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或责任等等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化原则的重要性;无论其是否意识到或者承认,对于减持政策的扩展效果(例如促进法人治理结构)或关联利益(股市重创的受损者)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过了减持政策的原本目的和理应的减持办法本身。国有股减持的本来目的被其他更远大的目标压倒了,减持原本的有限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因而市场化的原则就可以让位于特殊团体利益和市场人士的情感,相应的净资产价格减持的政策建议或其变种便纷纷登场了。
正如《暂行办法》所列示的,未来国有股存量全面减持的方式一定是多样化的,随同新股发行价比例减持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也如同后文所提及的,无论其减持对象还是其减持速度、减持效果,都是有局限性的,既不可能倚赖此方式凑齐社保基金,也不应指望此方式医治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不应将股市重挫的责任归因于被动定价、实质上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的此减持方式。针对国有股随同新股发行价比例减持方式所为广泛诟病的投资者权益影响,本文试图从实证的角度用数量模型的方式予以分析并揭示影响的主要因素,从而验证其合理性。
国有股减持真正利益关联的卖方的缺位以及市场的非理性才是国有股减持能否顺利实施的障碍。净资产价格减持国有股的论者表面上主张市场原则,其立论依据及建议本身却均经不起市场逻辑的分析。而净资产价格减持无疑是持重仓的投资者和操纵者们摊低成本的绝好方案,当然其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国有股低价折股、为了市场不至于崩盘和"还很穷的"老百姓。"谁让你原来不流通?干脆1:1净资产配售给我得了。"境外上市企业回国高价发行A股及外商投资企业发行A股上市的负面影响远甚于国有股发行价比例减持,因此建议立即暂停。
第一部分国有股市场化定价的基础
国有股按照市场化原则减持的核心是定价问题,而以获取资本收益为目的的股份交易理应以收益法为定价基础。
一、资产定价:成本法、收益法和市价法定价是所有商业性交易的基础,正所谓"没有谈不成的交易,只有谈不拢的价格"。无论是发行价比例减持、历史已久的协议转让或者拟议中的拍卖、配售、权证等等方式,国有股减持的核心是定价问题,这是政策制订者及所有市场各方均没有疑义的共识。如何定价,成为市场各方(其实主要是潜在的买方,因为卖方似乎只是一个没有明确代表的"国家")关注和争论的焦点。而且,遵循市场化原则、采用市场化的办法减持也为各方所认同。
那么,市场化的资产(国有股)定价方式和交易过程应该是什么?
就一般而言,资产估价的理论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2大基本类别。成本法的计价基础是资产的实际取得价格、成新率,包括历史成本法与重置成本法2种子方法,反映的是对象资产过去已经支付或者当前重新购买需要支付的对价,其定价或计算公式为:
资产现价=初始支付对价+后续维护改造支付-使用消耗或自然损耗收益法则不管对象资产的取得成本,而从未来该项资产能够为其拥有者能够带来的收益角度衡量其当前的价值或价格,根据具体考量指标和计算假定的不同又分为收益现值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和市盈率法。其定价或计算公式为:
资产现价=未来存续使用年份分别所获得收益(损失)于当前的价值的总和充分交易的市场条件下买卖双方基于各自对资产的需求和采用上述估价方法的资产价值评估,于讨价还价和相互验证中形成接近于均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形成所谓市价法的衍生、简化但极具操作性的第3类资产交易定价方法。这种估价方法以成交或市场接受为估价条件,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分别基于成本法或收益法、或者虽同样基于收益法却由于对未来预期不同而形成差异不可调和的情形。
成本法与收益法在时间方面以评估的当时为分界点,前者考量的是资产原拥有者截至当前的取得维护成本和使用剩余,具有一定客观性,多用于非盈利性或仍未盈利的资产的估价;后者则着眼于该项资产未来可能产生多大的风险收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多用于正常盈利或盈利可期的资产的估价。加之通货膨胀、技术革新及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两者对同一项资产的估价结果一般是不一致的,甚至差异很大,并且买卖双方一般倾向于不同的评估方法,即倾向于选择对其有利的评估办法。最终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交易价格一般介于买卖双方分别采用的成本法或收益法而得的评估结果之间,即市价往往是双方妥协的价格。换言之,市价法是买卖双方分别基于成本法或收益法的不同基础,在供求关系作用下讨价还价的结果。资本市场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充分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达成一个动态趋于均衡的资产价格水平即所谓市价,通过发现资产的价格和不断调整资产的价格提高有限资源(资产)的市场配置效率。
由上可以看出,市场均衡价格或市价的形成不是买方或卖方中任何一方一厢情愿的结果,而是从各自利益出发但同时仍然需要考虑和尊重对方利益的于讨价还价中逐步趋于一致的结果。国有股减持交易过程也当如此,即不能以买方(证券市场内外的参与者和潜在参与者们)或卖方中的任何单方考虑为取舍标准。这是国有股减持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内涵之一。
二、减持国有股采取收益法而非成本法的理由就已被暂停地国有股发行价比例减持政策以及正在进行中的社会各界政策建议而言,正反双方的立论基础恰恰分别是收益法与成本法:由于新股发行一般采取市盈率法或市价折扣法(辅以市盈率倍数验证),所以发行价比例减持的国有股定价是基于收益法;反对发行价减持者们立论的理由是国有股折股价成本太低,并因之提出净资产价格减持的反建议,所以其国有股减持定价基础是成本法。
在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政策正式出台之前,除了2家不甚成功的不高于10倍市盈率的国有股配售试点以外,绝大多数国有股转让采用协议方式并多以净资产为基础定价,由于卖方切身利益者缺位(国有股代表及行政审批部门只要不低于净资产便算尽到国有资产保值的法定义务了)、买方乐于以略高于国有股成本即帐面净资产的低价获得,市场似乎已经习惯了净资产为基础的国有股转让定价方式。在2000年6月国有股减持政策出台之前,所有的买方及专家代表们都这样一厢情愿地期望着,突然政策出台并出乎其"善良的"愿望,由其代表的"市场"的情绪上的失望可想而知。加之随后而来的股市连续大幅下挫,即使是最后一根稻草也变成罪魁祸首了。
那么,究竟是成本法还是收益法理应成为国有股减持市价的基础?
在完全市场即买卖双方完全以切身利益为导向、平等交易以及供求力量充分讨价还价以形成价格的条件下,国有股减持的最终市价基础应以市场选择为结果。在卖方的切身利益者声音模糊,以及表面上卖方集国有股东与拥有行政权的政策制订者的双重身份于一身因而有滥用强权嫌疑的存在,使得国有股减持过程可能表现为非完全市场化。因此,在制订国有股减持政策以引导市场走向均衡价格状态之前,必须对国有股减持定价基础作学理性的探讨。
一般而言,证券市场作为一国资本市场最活跃、最具能动性的部分,其功能在于交易资产的价格发现(资产证券化)和有限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资源配置优化),前者是技术手段,后者是根本目的。区别于实物资产交易的买方往往注重的是购买对象的可使用性(例如机器设备的制造功能),并且该资产所特有的使用性往往并不直接体现为金钱,具有物化的特征;金融资产(如上市证券)交易的买方更多地注重购买资产(如公司股票)的盈利性、增值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该资产已经抽象为一种获取收益或行使交易的权利,往往直接表现为(并仅剩下)与权利对应的价格特性。尽管有如此重大的区别,实物资产交易和金融资产交易的买方所关注的都是资产的剩余使用价值或未来盈利价值或针对未来风险的管理价值,即买方评估一项交易中资产的价格的基础出发点应是收益法,即未来可能从中获取得收益是交易中资产对于买方的出价上限。相应地,对于卖方而言,其所拥有并拟用于交易的资产出卖定价的原则理应是在保本的前提下实现成交价格的最大化,即成本法一般是其定价基础和下限。
从市场普遍的经验看,成熟资本市场往往倡导人们"投资公司股票就是投资该公司未来"的理性投资的理念。从股票的法律和财务本质来看,它首先代表的是发行该股票的公司的一份产权、投票权和收益权--就此而言,拟议减持中的国有股和已经上市流通的A股没有什么区别,在同一市场以不同币种交易的A股和B股没有什么区别,同一公司发行在不同市场交易的A股、H股和N股等也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虽然同一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和上市流通股份在历史由来、可流通性和流通市场有所不同,但在某同一时刻,同样类别的股份(例如普通股)在法律权利和财务价值层面是同质的,其市场价值均由其所代表的股份公司基本面所决定,因而在同一时刻、同一市场的发行或交易价格理应相同。就像你分不清钱包里的哪张一佰元钞票是奖金收入或工资收入一样,新股发行时投资者同样不能区分哪一股是新发行的A股或存量发行的原国有股,二级市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同样无法对新股和旧股作出区分,因为该部分国有股一旦恢复了可以上市交易的权利后与其他流通A股没有任何质或量的区别。因此,同次发行的相同类别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理应价格相同,与新股比例发行的国有股旧股以发行价(基于收益法如市盈率法,或市价法如市价折扣的定价)减持是合理的,除非,该次新股发行的价格本身即不合理。
那么,如果纯粹是旧股发行,又理应如何定价?如果纯粹是个案,可以假定当中有1股是新股发行,理论上根据同股同价的原则旧股参照新股定价即可--简单的逻辑同样可以说明仍然理应采取新股定价办法,除非新股定价本身也不合理(由于本轮股市重创之前相当一段时期内的新股发行定价严重高估,即发行市盈率过高,从而导致如果旧股发行比例过高或相对发行前每股净资产的倍数过高,则对国有股认购投资者的权益损害较大,有关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详参后文"。。。。。"部分)。当旧股存量巨大、个案众多时,为避免减持对市场构成沉重压力,理论上对存量旧股参比新股发行价发行的定价方法可以采用的限制或修正思路包括:选择性减持(例如结合国有资本战略性行业结构调整)、供应量控制(例如个案每次均不超过10%)、节奏控制(如规定个案公司减持国有股的频度原则)、条件控制(如规定减持须于新股发行同时)、间接减持(如减持认购基金模式和认股权证模式)和有条件的低于发行价配售(如以长期持有为条件的机构或个人配售)等等。但无论哪种对基于收益法(市盈率定价)或市价法(市价折扣定价)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修订,必须以相应的限制条件作为调低定价的代价,其修正后的定价方式本质仍然应当是收益法或市价法。
三、净资产价格于理于法均不能一般地作为国有股减持的基础方法一般而言,帐面净资产既可能低于也可能高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一概以净资产价格为基础减持国有股缺乏事实基础。从含有国有股成份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和盈利能力来看,既有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的公司,也有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均不理想的公司,显然2类公司的估价方式应有所不同,即持续盈利的公司理应采用收益法而盈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一般采用成本法分别予以评估。帐面净资产主要是历史成本记帐形成的结果,既可能未反映全部真实的成本,低估或高估都是普遍而正常的情况,也并不一定反映企业未来的价值。
国有股低价折股构成净资产价格减持的立论基础吗?
持净资产价格减持观点的论者其重要的论据之一便是,1)国有企业改组发行上市时经过资产评估已经大幅升值,2)而且每股折价成本极低(根据国有股折股比例不低于65%的规定,每股不超过1.54元人民币),而社会公众投资者认购新股价格远高于国有股成本,3)经过公开发行,国有股已经获得大幅度资本升值。
然而,依据笔者多年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工作经验,对于1)所指的情形实际上并非常见,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往往资本盈利能力较差,一方面通过剥离"非盈利性资产"和辅助性资产以及部分银行负债,另一方面通过剥离部分费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藉降低净资产和成本费用的方法以提高发起人资本的帐面盈利能力(净资产利润率)。所以,除了类似麦科特等少数公司通过虚假评估提高公司帐面净资产以非法获得发起人股份以外,多数国有企业在上市前不是力图增加帐面净资产而是相反。
该种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的剥离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必要的,符合资产/负债/收入/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从正面看,也可以认为是国有股东主动地牺牲利益以增强上市资产的资本盈利能力。同时也应当承认,从负面看,可以认为国有股东刻意修饰上市前的资本盈利能力以增强新股的适销性,提高了用收益法(市盈率法)定价的国有资产上市市值,并且在新股发行股数一定的条件下提高了融资总额,同时还可能遗留下辅助资产及辅助服务与上市公司之间牵连不断的关联交易而未来可能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正由于国有企业在会计上一直沿用以历史成本入帐,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在很多的情形下其帐面值仍然低于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价值--因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产/费用剥离可能扩大化时对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不利影响。以上对国有股折股事实和影响的分析表明,不合理评估增值的情形确实存在,但就此扩大为所有国有股折股价格均不实甚而必须净资产价格减持,是缺乏充分的理据的。
对于2)所指,由于新股发行多采用市盈率定价法,在新股发行占总股本比例相对固定(40%左右)的情形下,单一公司初次发行融资总额相对固定,社会公众股东占股份公司的权益也相对固定(同样40%左右),在技术层面折股上限对新老股东权益影响不大,以下融资定价公式可以简单说明:
假定新股发行市盈率PE、发行当年预测净利润NP、发行前国有净资产NC及新股与发行前国有股比例(即发行后新老股东权益比)R一定,该次新股发行融资总额TC,发行前后每股净资产分别为NA0、NA1,则:
TC=全面摊薄每股盈利×发行市盈率×新股发行股数={NP/[(NC/NA0)*(1+R)]}×PE×[(NC/NA0)*R]=NP*PE*R/(1+R)NA1/NA0={(NC+TC)/ [(NC/NA0)*(1+R)]}/NA0
=(NC+TC)/ [NC*(1+R)]由上2公式还可以看出,由于当年预测净利润具有一定客观性,新股发行融资总额TC及发行前后每股净资产比例(NA1/NA0)均主要取决于新股发行市盈率PE和新股发行比例R,均与国有股折股价格NA0无关。
以上是成本法或净资产价格减持国有股于事实及逻辑的不足之处。无论结合新股发行与否,以成本法或净资产价格为基础减持国有股均缺乏必要的立论基础。即使考虑到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完全可靠性,上市公司总体的真实价值预计仍应高于帐面净资产,如以净资产为基础减持必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与以前的和仍在继续的净资产价格协议转让国有股相比,只是少了协议转让过程中的黑箱操作而已。再者,无论国有股折股成本多低,买方均不能要求卖方应以成本法定价--买方可以有还价的权利和用脚投票的权利,却断然没有强买的权利,要求以净资产价格为基础的减持买卖国有股于理、于法均无据。
即使净资产价格或成本法减持于理有据,仍然会面对以下操作难题:1)当以回购方式减持时,上市公司往往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且可能得不到债权人的同意。2)当以配售方式减持时,配售的对象是谁或谁有优先权?因为法律规定老股东只是在出价不低于任何其他第三方时才享有优先受让权,难道已经没有人愿意出高于净资产的价格?而采用例如福利彩票式的定价抽签认购显然侵犯了国有股东通过竞价方式获得更高转让收益的权利。3)国有股单方比例缩股虽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其结果将一方面严重破坏了过去一贯的同股同权的现代公司法理论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由于减持比例及价格于理论上的无据可依性必然导致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所有净资产价格为基础的减持方式的结果,除了会降低股市的整体市盈率水平而使股票价格趋向于投资价值以外(短期的最大受益者是高市盈率持仓的所有投资者特别是部分意图操纵市场的重仓投机者),都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保基金资金来源的不同程度减少,长期的受损害者是可能受益于社保基金的全体劳动者,特别是需要社会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选择净资产减持与否可以简单地抽象化为是选择6600万股民还是选择本身也包括这6600万股民的13亿全体人民。
第二部分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的实证分析
四、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究竟对市场构成多大压力国有股存量究竟有多大?根据统计,截至2001年6月30日深沪2市1121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943.63亿股,非流通股总计为2593.24亿股,其中国有股合计为1786.06亿股,占当时总股本的42.23%,流通股1388.92亿股,占32.24%。而一篇文章(《国有股减持震动股市》,2001年《财经》8月号)曾经据此推论,如按"当前深沪两市流通股的平均价13.60元计算,存量国有股的市价总值达到24289.6亿元",并且"假定存量国有股每年减持金额为100亿元"及"假定参与国有股减持的企业为50%",则完成这一半减持"需要100年时间"。
以上假定大大高估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存量的市值,并且,由于以下方面原因而使国有股以发行价或市价减持对市场的压力远没有想像中的严重:
1、无论国有股存量多么巨大,根据《暂行办法》确定的国有股发行价比例减持的比例,每年的减持总量都是被动依附于当年新股及增发量的,为当年IPO和增发融资总额的10%。而根据统计,1999-2001三年国内A、B股发行累积融资944.27亿元、2103.02亿元和1199.21亿元人民币,其中2001年深沪两市A股新发及配股分别集资667.26亿元、430.64亿元。即使全年执行减持也不过增加了发行市值66.73亿元的股票供应,仅占当年市场集资总额的5.56%。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一份专题研究,国有股减持每年增加的股票供应量或从市场抽走的资金预计不超过过200亿元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每年国内市场集资总额的10%。
而结合此前转配股上市流通波澜不惊的市场承受力经验(自2000年第2季度开始,深交所、上交所历史遗留的总量分别为65,650万股和263,553万股转配股在其后大约1年半的时间内便全部安排上市流通,消化市值超过300亿元),以及考虑正常条件下证券市场资金容量的自然、合理增长,每年在市场正常融资总量以外额外消化不超过200亿元资金规模或10%国有股存量股票供应量,应当处于市场的正常承受范围之内。
2、虽然目前上市公司总数超过千家,但事实上每个年度期间具有增发/配股融资资格的不过百家左右,加之融资方式的日渐多元化(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些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避免减持而选择配股或发债的方式融资,这些对策反应进一步减少了国有股减持的数量和金额。
3、国有股减持的方式理应是多元化的,而且未来应该是结构性的(即应当服从于国有资本行业性调整的战略安排,必然有退有进),简单化地采用某个时点计算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存量的市值并进而作为减持总量的基础,或以此数据考量国有股发行价(或市价)减持政策显然有欠妥当。
4、截至目前,包括《暂行办法》在内没有任何一项政策规定完成国有股减持的年限,因此类似15年或20年存量减持完毕的假定计算都是一种虚拟的危机感。未来视证券市场的实际市况及国有资本的战略布局,实际减持进程也许更长,也许更快。
退而言之,即使与其他可能造成市场扩容的潜在变数相比,国有股减持至少不会造成市场的沉重压力:
1)已经陆续进行的海外上市大型国企回国发行A股大规模集资,例如仅中石化一次集资接近百亿元人民币;2)拟议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行A股并上市,因其资产、利润规模均较大,未来其集资规模和对市场扩容压力不可小觑;3)讨论中的香港红筹股公司回国内A股市场发行CDR融资;4)已经筹备待开的创业板、特别是其股份全流通的安排未来将从主板市场不同程度分流资金。
五、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方法的优点在于其公开性、可预期性和自动反馈机制与协议转让或定向配售方式相比,《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方法市场透明度较高,避免了减持公司对象、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定价的任意性,避免了可能的黑箱操作对国有资产的侵蚀,同时也避免了政府对减持操作过程行政干预和对市场化原则的可能破坏。符合增发条件的上市公司即减持对象对于具体的国有股持股人和所有市场投资者而言都是公开和透明的,同时新股发行定价由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主承销商)依据一定的市场定价方法协商确定,因而对于市场各方提高了按照该减持办法进行减持的进度、数量因而对市场扩容压力方面的可预期性。而在此减持过程中间,作为利益关联方的名义最终国有股东(财政部)和拥有证券市场规则制订权和行政权的监管者(证监会)并不参与其中,既不能主动选择减持对象和减持时机,也不能决定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其所处地位是被动的。政府相关部门保持于具体减持过程以外的独立性保证了减持定价(即发行定价)市场原则能有得以贯彻的良好环境。相应地,任何指责政府滥用其行政权的优势通过高价减持强行掠夺股市的说法是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同时,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的另一优点在于其内在的自动反馈机制。由于减持价格从属于新股发行(增发),当市场处于高涨期因而新股发行节奏较快、价格较高时,国有股减持数量及价格相应较高,从市场筹集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大,从而对市场构成向下调整的系统压力,利于市场整体回复理性价格水平;当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因而新股发行节奏减缓、价格较低时,国有股减持对市场整体的影响刚好相反,利于市场恢复人气和趋于活跃--这种自动反馈机制在证券市场自身固有的均衡机制以外增加了一种使市场整体趋于理性价值水平,使市场整体价格波动向理性价值水平自动收敛,是一种附加的系统保护性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国有股存量发行价比例减持内在的自动反馈机制决定了此方式下减持价格将随市场自然波动,因而可能存在某一时刻偏高或偏低的情形,也是市场自动调节机制的正常反应,但绝不可能始终维持于某一高扬或低迷的减持价格状态--事实上股票发行市场(IPO、增发和配股)已经从高发行市盈率水平大幅度跌落而逐步回复至投资价值区域,所以所谓"国家通过高价减持国有股掠夺股市"的类似说法既无原始政策意图也无一贯的高价减持实践支持,仅仅是一种不满情绪的发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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