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金融系袁东安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月22日晚宣布停止执行施行仅4个月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五条关于“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意味着管理层已意识到该条规定存在某种严重缺陷,需作适当调整或改进。
笔者认为,《办法》第五条的缺陷在于将国有股减持与“首发”和“增发”捆绑在一起,结果不但没有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反而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国有股减持是我国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上所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性调整,其目的是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并为全体国民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它所涉及的是全体国民的整体利益。“首发”和“增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司内部事物,是公司的自主行为,其目的是其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其目的则可能转变为公司经理利益最大化或公司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它所涉及的只是公司的局部利益。《办法》第五条硬是将二者捆绑在一起,使得政府一方面难以把握国有股减持的总体进程,另一方面又难以避免某些公司以其局部利益损害全体国民整体利益的情况发生。面对某些公司借国有股减持之机的“圈钱”行为,中国证监会的处境就较为尴尬。
国有股减持的关键要从造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一制约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制度根源上入手。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制度根源在于中央政府在1990年代初期我们的证券市场设立之初便限定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一直沿袭至今才稍有松动,以至问题越积越重。《办法》虽然正式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它并没有马上根除产生这一问题的制度根源,而是在一边化解已上市公司国有股存量的同时,一边又通过新上市公司源源不断地增加国有股存量,以至国有股减持理所当然地成为一项长期而有意义的工作。
史美伦女士日前在APEC的CEO峰会上断言,“在未来的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再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类,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是全部流通的”(《解放日报》,2001年10月23日)然而,我们为什么不在当前发行新股的时候就设法做到这一点呢?如果当前每发行一个新股都是全流通股(不排除对发起人股和法人股设置一定的冻结期限),这就消除了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制度根源,因而也就抓住了国有股减持的关键,剩余的国有股存量问题和法人股流通问题只会解决一点少一点。待全流通的新股,尤其是全流通的大盘新股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定价趋于稳定之后,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将更趋理性,大家对目前二级市场股价的价值回归将更易于接受,新生的开放式基金也将获得一个更为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记得前几年转配股及其衍生物不能上市流通也曾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一大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在2000年至2001年上半年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就非常顺利地把它给彻底解决了,关键在于中国证监会早在1998年上半年就完全终止了新的转配股的产生。如果政府决策部门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能够再次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史美伦女士所描绘的中国资本市场蓝图将很快就能实现。《国际金融报》(2001年11月06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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