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原创互动 >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专网 > 正文
 

股改对价标准要在宪法下进行才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18:49 新浪财经

  雾中行

  股权分置改革已踏上破釜沉舟之路。但是,从股改一开始,就存在一个最大的模糊的悬念:在法律框架下究竟有没有股改的对价标准?如果有,它又是什么?我以一个公民的角度来审视个问题后,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

  回顾中国A股市场上,演绎了十几年的“股权分置”状态,这是中国股市遗留的特殊历史问题。是政府行为所致。当初,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这是由国家政府规定游戏规则:在中国的上市公司股票,一部份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一部分股票是不可流通的。在这政策下,致使所有上市公司在上市发行流通股票时,在二级市场都是以圈钱为目的,以非正常的市盈率,超高的溢价(发行价、配售价和增发价)进行发行、配售与增发的。这就是圈钱效应吧!广大流通股股东都是以当时的发行价、配售价和增发价以上的价格获得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的流通权。不流通的股票(也就是非流通股)属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成本是远远低于流通股股东。是没有流通权的股票。股票成本价格的差异就成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水岭,这就是它不能流通的根本原因。该政策一执行就是十几年。

  而如今,又是政府做出新的决策,以纠正过去的错误(请允许我这么说)。搞“股权分置”改革,以便使所有的股票都具有流通性。这个目标无疑是正确的,这是为了改善中国股市的不合理的结构和制度性问题(不必赘言)。但是,在这一政策变化过程中,如何将非流通大股东低价格获得的没有流通权的股票,转换成有流通权的股票呢?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得出了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流通权的原则。也就是说,因国家政策的变化,非流通股欲成为流通股,这会给原流通股的公众投资者带来损失,应该由制定政策变化一方来承担赔负责任。

  再看看已经进行了七个多月了股改。现在逐渐演绎成为走过场的例行公事,市场人士多热衷于玩创新花样,股改的主题正渐渐被边缘化,广大投资者的目光已经呆滞、木纳了。目前就是不管上什么反应,强行股改!说明股改已经走进了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尴尬的死胡同。不言而喻,市场对股改预期的负面作用感到越来越浓重;对市场未来的存量扩容和新股上市的扩容压力的预期越来感到沉重。不客气地说,谁都看得出,目前是又一次变相的“国有股减持”。上一次“国有股减持”是一点也不给,这一次是尽量少给。现在的所谓创新,无非是在搞遮人耳目、偷梁换柱、暗渡陈仓的把戏,用创新产品分散市场对不公对价的注意力。这样的股改继续搞下去,就是失败。投资者(不管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的心理状态基本趋于一致:就是在这个10:3的对价下玩吧,以投机为主,有可能就尽量获利了结出局,暂时离场观望为上策。目前市场上演的权证闹剧充分说明了市场上投资者的心态。权证的非理性爆炒恰恰说明了资金方面对市场的无奈,虽然场外资金面充裕,但入场资金匮乏。正是因为对市场已丧失公信力与信心,这就是市场跌跌不休,大肆玩起权证这个逐利游戏的最重要原因。

  看到市场的现状,纵观市场人士的文章,说什么“对价本身没有理论根据”,“股改使国有资产流失5000亿”等耸人听闻的论调,似乎一方面是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在拿权力开法律的玩笑,另一方面还有人在帮腔抬轿。不免叫人感到多少有些悲哀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股改本应首先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是股改的本来面貌),而不是抛开历史问题,去奢谈未来的远景规划事情;A股的含权是对股改前的过去而言;目前,由于不公平的对价,已经股改完毕的上市公司仍然含权;股改本身是有公平合理对价标准得。但是,被人肆意抹杀了。在“统一组织,分散决策”下,上市公司纷纷推出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的股改方案。着实叫中小投资者发晕,没有投票的兴趣。股市被搅的一片混乱,只看到利益集团在乱中巧取豪夺的狰狞面孔。

  在这一片混沌的市场中,人们都看到一个清晰规律——流通股股东是按照各个上市公司的发行价、增发价和配股价获得股票的流通权。这就是十五年来获取股票流通权的唯一游戏规则。这就是政府应该按法律来承担的责任。非流通股的持有者,应该按照本公司上市发行、配售和增发的相同价格补齐差额,将该差额返还给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股东后,自然就获得流通权。也用不着什么“锁一爬二”等做法了。只要各上市公司是按着各自上市、配售和增发时的价格进入流通市场,谁又有什么权力阻止你获得流通权呢?你愿意控股就不卖,不够控股比例就在二级市场上买,没钱了就卖掉,完全自由。只要股改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做的,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才可实施全流通。否则就是犯法!

  而现在股改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也要获得在二级市场的流通权,却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遵守这个游戏规则,都是在想办法绕开这个游戏规则,以少付(股改上市公司基本如此)出或不付(如:农产品),来获得流通权。在法律面前,这是不公平的。有非法侵占公众投资者合法财产的犯罪之嫌。这是否应该叫做强权掠夺呢?是否是权力犯罪呢?这还能叫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吗?只要都遵守唯一的相同的进场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各家上市公司都要以本公司上市时的发行价格和增发价格进入流通市场。按着这个游戏规则去做,才是合法的、公正的、公平的。

  那么,在这个游戏规则下如何对价呢?

  1、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东,应以各自公司上市的发行价、配售价和增发价作为对价(理由不再赘述)的基本标准。

  2、以各公司上市时的香港股市各行业或H股的市盈率(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值)为参照修正标准。上市公司在上市时的净资产×参照修正标准=该公司在当时市场中的合理发行价、配售价或增发价(也可采用全球其它市场的市盈率为参照修正标准,但是,香港市场与中国A股市场更为接近)。

  3、用上市公司的原发行价、配售价和增发价-当时合理的发行价、配售价和增发价=高溢价部分,即确定为返还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东的合理差额。

  4、以合理差额为依据,各上市公司可以返现金,也可以目前净资产为参照标准,进行送股、缩股等对价方法进行返还。如无力返还,可以衍生资产重组、大股东置入优良资产。返还后整体上市等方法,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目的的创新举措。

  5、国有股若要保持绝对控股权,可在二级市场中回购流通股,以达到控股的比例。

  6、在目前已经股改结束的G股上市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进行二次对价。

  7、权证等创新产品与股改根本没有任何关系,上市公司可在股改完成后,再玩权证产品。

  这样做有以下好处:

  1、这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公平对价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能体现出对价规则的合法性。这是以历史、法律、情理为依据的,是对价的唯一的规则;是公正与公平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的。应该看到,现在进行的各种股改的方案,都是在以各种手段强行推行中,在不同程度上违背这一公平的对价原则,从法律上来讲,都侵犯了中小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属于犯法的行为。

  2、在这一公平的原则下,上市公司得到了合理的溢价,是在合理的溢价下发行、配售和增发的。国资产并有流失,国有股的价值更不会流失,只能在发展的市场中不断增值。

  3、在这一公平的原则下,使新老上市公司发行溢价率趋于合理,利益趋于一致,可提升优质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市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发展壮大国内的资本市场。

  4、在这一公平的原则下,各上市公司因发行价和增发价格的差异,可使各上市公司的的对价水平有千差万别,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5、在这一公平的原则下,可因各个上市公司的对价水平差异,有创新空间,活跃市场,使各种创新举措有牢固的基础。无论缩股、送股、公司重组、蝶式权证等各种衍生品种百花齐放,给投资者更大的想象空间。

  6、在这公平的对价原则下,不用政府再用神秘的平准基金支撑股市,可提升的投资者信心,场外资金会不断的涌入市场。推升股市向前发展。在未来发展的市场中,只要是健康的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其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会取得双赢。

  7、在这一公平的原则下,不会影响新股的上市发行,可在股改的同时进行新股的发行,加快新股的发行速度,完善市场结构。

  综上所述,遵守这一公平的游戏规则,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上市公司自己做不到这一点,国资委不愿做到这一点、

证监会无力做到这一点。只有更高层的决策机构在遵守法律的框架下能够做到这一点。

  这只是自己不成熟的拙见。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公众投资者,普通的一公民,无力改变市场的不公平。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呼吁媒体、知名的经济学专家、全体投资者及政府中有识之士达成共识,共同力谏此忠言。以此促进中国股改的胜利完成;看到中国股市春天的到来;迎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大发展!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