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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投资者欲起诉杭萧钢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6位投资者欲起诉杭萧钢构

  吴慧

  “我要告杭萧钢构!”

  昨日,老股民徐先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投资杭萧钢构损失了近10万元。本报昨日刊发《杭萧钢构或登民事赔偿诉讼被告席》后,已有6位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先后与宋一欣、陶雨生律师联系证券民事赔偿起诉事宜。

  4月16日,看到杭萧钢构的“优良业绩”,徐先生以18.68元买入13100股杭萧钢构股票(以下所称股票均为杭萧钢构)。4月17日,徐先生再以17.42元买入9800股。此后,杭萧钢构一路下跌。4月20日,徐先生“割肉”,以16元卖出12900股。4月30日,为了降低成本,徐先生再次以12.7元买入3274股。但5月8日,徐先生终以11.6元卖出其余13274股。由此,不计交易成本,徐先生在投资杭萧钢构的过程中损失约96630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经研究、计算后认为,徐先生应该获得赔偿的金额大约为7万元。

  根据《规定》,确定投资者权益受损的首要两个时间点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宋一欣律师认为,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当日,在杭萧钢构尚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董事长单银木即在公司总结表彰大会上泄露了有关信息。而直至有关新闻媒体在2007年4月29日披露,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时,才有一个初步的结论。于是,宋一欣律师认为,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7年4月29日。

  由此,宋一欣律师认为,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9日间曾经买入并持有、部分持有杭萧钢构股票,在4月29日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部分持有该股票且买卖相抵经计算是亏损的投资者,均为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最终认定在人民法院。

  按照《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由此,宋一欣律师认为,在4月29日,徐先生仍持有的10000股杭萧钢构的投资损失在赔偿范围之内。此后卖出每股损失为7元,于是,徐先生因为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权益受损而应赔偿的金额为约7万元。上述计算尚未包括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不单是为了维护我的权益,更是要给市场一个公道。”现年48岁的徐先生,是1998年就开始投资的老股民。这10万元的投资损失使他目前的总投资亏损了20%。作为目睹过银广夏事件的老股民,徐先生说:“我认为市场这几年发展了,应该就没有造假行为了。”他表示,决定打这个官司,就是要让这些弄虚作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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