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再明确股改股东会规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7:00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见习记者刘昊)记者获悉,深交所日前发出股权分置改革第11号备忘录,该备忘录对股改相关股东会议时间安排、前置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备忘录规范了相关股东会议系列时间安排。根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与股东大会合并召开的,应同时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沟通期结束后相关证券复牌日至股权登记日应不少于5个交易日;相关股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面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完成与股改方案实施相关的前置工作,如上市公司分红及公积金转增方案涉及的审计、拟送出股份的解质解冻、认沽等方案所必需的履约担保函取得、债务重组方案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签署等。 备忘录还对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及其变更、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发言安排、投票和计票、律师见证及见证意见、表决结果公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备忘录强调了股东、董事、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股东会议正常召开所负有的诚信责任,对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合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时间、地点、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沟通期后最少交易日安排以及前置工作落实要求等,能够有效保障流通股股东在沟通期结束后有合理的交易时间,避免相关股东会议无法按期召开、相关证券长期停牌情形的出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