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文件 保险资金投资中小盘股有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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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8:00 中国青年报 | ||||||||
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3日内报告保监会 保险资金管理中首次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 本报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 郭永刚)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已经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随时进入了。”今天,对海外保险投资多有了解和研究的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
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今天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有关人员称,这两个文件和15日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 “今天的两个文件和15日的两个文件是互相补充的。它们与去年出台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一起为保险资金入市铺平了道路。”王教授说。 此前有人预测,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金额占上年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或10%。今天公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做了明确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该《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对股票投资全过程实施风险控制。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的,或者盈利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20%的,应当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首次在保险资金管理中顺利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托管。 《指引》从制度上明确了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关系,突出了托管人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监督职责,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保监会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至此已全部发布。 “就整个保险资金运用而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只是增加了一条投资渠道,但并一定马上入市。”王绪瑾教授说,保险资金会否马上入市,取决于对资本市场风险的控制。“如果股市风险还是这么大,没有保险资金愿意轻易进入。”王绪瑾说。 而今天有报道称,几家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的陆续推出,使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真正进入操作阶段,大家也正在积极备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