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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入市步入实施阶段 相关法规3月1日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8:46 证券时报

  综合类券商成为投资管理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基金公司不少于1亿元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春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酝酿已久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终告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公布的还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三部配套文件。这标志着企业年金入市由此开始正式步入操作实施阶
段。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劳动保障部的资格认定。其中,成为投资管理人的条件有:必须是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亿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人民币的净资产;同时还必须满足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等条件。

  法人受托机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人民币净资产;账户管理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托管人净资产不少于50亿人民币,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还应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劳动保障部在受理机构的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根据专家评审规则,专家库专家共48人,包括个人自愿报名5人,有关部门或机构推荐43人。其中,劳动保障部3人,财政部2人,全国总工会2人,中国银监会2人,中国证监会2人,中国保监会2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5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5人,中国银行业协会5人,中国证券业协会5人,中国保险业协会5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保障专家5人。评审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需要,选择不同专业的专家,分类建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评审委,每期每类参加评审委的专家不得少于9人。

  专家评审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根据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性报刊上进行公告。未取得管理资格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障部应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机构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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