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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08:0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为确保我公司在实现主营业务彻底转型后的全面可持续性发展,出于引进合作伙伴的目的,及保障我公司未来拟通过系列重大资产重组来实现公司快速发展的长远规划的实施,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信托”)签署了《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公司与上海信托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信托,占公司总股本的6.528%。上海信托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根据有关承诺,上述股权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后。

  二、国新公司以每股3元的价格进行此次股权转让,旨在我公司能够与上海信托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信托将成为我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我公司拟聘请上海信托为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公司战略重组、财务规划等提供专业服务,为我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起到战略性的促进作用。

  三、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截止本公告日止,国新公司仍持有本公司股份93,888,8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占贤成实业总股本的30.64%,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26日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潘龙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000000026

  企业类型: 国有金融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13220224-5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310043132202245

  (地税)31004313220224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7.286%的股份。

  第三节持股目的

  目的: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本次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继续增持的可能。若发生增持行为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我公司无持有贤成实业股份。

  二、本次增持情况

  2008年3月26日,我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受让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贤成实业限售流通股股份2000万股。

  根据国新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6.528%。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贤成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沈辉

  签署日期:2008年3月26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贤成实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海杰 陈定

  联系地址:广州龙口西路22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61210978

  联系传真:(020)61211018

  附表: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小桥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黄绍优

  注册资本:1948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30100100005247

  企业类型: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042752-7

  经营范围:纺织品生产、销售;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电、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及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资本运营、企业购并、房屋租赁。

  税务登记证号码:6301057104275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继续减持计划

  本次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本次转让后持有的股份,不排除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或出于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目的继续转让减持的可能。若发生减持行为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新公司共计持有贤成实业股份113,888,800股,占贤成实业总股本的37.17%;

  二、本次减持情况

  2008年3月26日,国新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减持其持有的贤成实业限售流通股股份2000万股。

  截至2008年3月26日,国新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根据国新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国信”)签署的相关《限售流通股转让协议书》,国新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限售流通股(面值1元)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国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8%。上海国信承诺将严格按照国新公司在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截止本公告日止,国新公司仍持有贤成实业股份93,888,8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贤成实业总股本的30.64%,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贤成实业15,319,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国新公司本次协议转让部分股权是出于能够与上海信托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信托将成为我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我公司拟聘请上海信托为公司的财务顾问,为公司战略重组、财务规划等提供专业服务,为我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起到战略性的促进作用。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黄绍优

  签署日期:2008年3月26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贤成实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海杰 陈定

  联系地址:广州龙口西路22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61210978

  联系传真:(020)61211018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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