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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瑞案:典型的非法证券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03:09 21世纪经济报道

  简俊东

  “厦门保瑞是一家从事金融投资推介的公司,专业提供社会大众当前中国经济市场发展信息,于江浙一带拥有多个分支机构,现被美国环宇金融集团成功并购。”至今,在网上搜索“厦门保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然能够看到这样的简介。

  其实所谓的“从事金融投资推介”,就是非法招募投资者购买常州如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如意”)增资扩股的股票和中国银行当时即将在香港上市的股票。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也早已经因为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事情始于2006年,根据举报,厦门警方盯上了厦门保瑞,经过向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发函查询后,证实该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厦门警方迅速立案,2006年5月5日,厦门保瑞总经理程云龙和副总经理何伟在交通银行厦门分行提取中行股票认购金时,被抓获。

  厦门保瑞案发早于99号文的出台,但是作为一例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例,其负责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投资者的轻信都使人不得不感叹投资者教育的任重道远。

  搭配销售

  2006年4月的一天,张先生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电话中,对方称有中国银行的原始股,即将在香港上市,如果买入,未来肯定会有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超额回报,张先生受不了诱惑,决定亲自到厦门保瑞看一看,他在厦门的一家高档写字楼里找到了这家公司,看上去很正规,张先生和对方商谈起了购买原始股的问题。

  原来买中国银行的股票是有前提的,一定要搭配买一些常州如意的原始股。厦门保瑞的业务员给张先生拿出一本研究分析报告书,报告书上说,常州如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厂家,是海外的萨摩亚商质量管理有限公司QMC控股的子公司,QMC将于2006年底在海外上市,而常州如意为了配合母公司的海外上市,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于是委托保瑞公司在厦门向客户筹集资金。最重要的是,如果QMC上市,投资者购买的常州如意的股票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QMC的股票,将来的回报也会有8倍。

  谨慎的张先生在厦门市工商局查到了厦门保瑞的注册资料,保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4日,注册资本是110万元。保瑞公司的总公司上海环华投资有限公司也在很多城市都有自己的分公司,经过查询,张先生觉得厦门保瑞的母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

  而张先生也请朋友了解了常州如意公司,证实这家公司的确存在。于是张先生兴冲冲地与保瑞公司签定了《委托书》,并支付了1000元咨询费和共计7.7万多元的认购金,分别购买了2万股的中国银行的股票和5000股的常州如意的股票。常州如意还给张先生出具了《现金增资缴款凭证》、《换股协议书》。

  谨慎的张先生最终还是受骗了。

  检察机关指控厦门保瑞一项罪名,就是非法经营常州如意公司股票和非法经营中行股票。

  保瑞公司对客户宣称,其总公司已拿到一定数额的当时即将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银行股票额度并可代理客户办理认购股票。每个客户需预定不少于1万股的中行股票,支付每万股800元咨询费,并与客户约定中行股票的预定单价为每股2.5港币,公司将为客户在公司的合作伙伴香港统一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截至案发,共有8个客户向保瑞公司交纳了84万余元的股金及咨询费2.12万元。

  此外,厦门保瑞还向客户介绍,常州如意医疗器械公司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但自有资金不足,委托保瑞公司在厦门向客户筹集资金。客户与保瑞公司签订委托书,约定以每股5元的价格认购常州如意医疗器械公司的股份,并支付每万股800元的咨询费,保瑞公司出具《现金增资缴款凭证》、《换股协议书》、《承诺书》给客户。截至案发,共有19个客户向保瑞公司交纳了103.5万元的股金及咨询费9280元。除部分股金由客户直接汇往常州如意公司外,其余股金均由保瑞公司汇给其在上海的总公司予以办理认购手续。

  非法经营罪

  保瑞公司公开代理销售中行和常州如意公司的股票,但是其工商登记中写明,其经营范围为“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该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其代理买卖常州如意医疗器械公司的股票和中国银行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厦门思明区法院的判决是“被告单位保瑞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额达到187845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程云龙、何伟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监管部门人士提醒到,对于这类案子,经营股票的公司、企业、机构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即中国证监会批准,如果市民向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机构购买股票,其损失要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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