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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集团鼓励控股上市公司建长期激励计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5:3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夏丽华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王川昨日出席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规范与发展大会时表示,中信公司将继续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鼓励中信证券外的其他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多种形式的长期激励计划。

  在谈到如何处理与控股上市公司的关系时,王川表示,中信公司并不是从开始就有清晰的认识和有效的办法,而是经过长期的摸索、实践、改进和再实践过程。在2004年以前,中信公司总部对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管理模式并没有太大区别,同样实行经营计划管理(总部对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计划批复)、按总部规定时间上报经营结果、由总部控制薪酬、由总部任命干部等等。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不断完善,中信公司逐步意识到上述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不仅不能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积极性,甚至还与监管要求存在一定矛盾。为此,中信公司开始逐步调整和改进对控股上市公司的管控模式,大体可以归纳为“重视战略主导、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建立激励机制、提供资源支持”等几个方面。

  王川说,就建立激励机制而言,典型的案例如中信

证券公司在
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中包含的股权激励计划,中信公司从所持中信证券股份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支付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长期激励计划。目前看来,虽然中信公司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该计划极大地激发了核心团队和骨干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

  他说,中信公司在安排以后的工作计划时提出,将继续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鼓励其他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多种形式的长期激励计划。

  但他同时还提到,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上市公司监管制度都允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层长期股权激励,但在具体审批方面却还存在一定难度。

  王川说,国有控股股东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感到,参与决策需要信息,参与承担重大责任的决策更需要信息,对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优先知情权是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必要前提。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控股股东拥有优先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但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之下,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提供信息方面都存在顾虑。

  他建议,在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在严格保密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在政策层面应为控股股东的优先知情权留有一定空间,能够针对某些确定的目的和用途,对控股股东的优先知情权给予一定的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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