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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亿私募合法化之路(7)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 19:12 《资本市场》

  契约型

  “专户理财的方式和信托方式,都可以归入到契约型的组织模式里来。”李振宁介绍:“目前私募基金以契约式运作的非常普遍。”

  专户理财方式的是目前私募基金广泛采用的一种模式,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专户理财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转移资金,一种是不转移。如果转移资金,一旦投资人的资金转入私募基金账户,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经理就要承担刑法上的风险———非法集资。

  而如果资金在投资人的账户上,这种模式在操作上具有复杂性,需要对这些账户一个个地操作,不能形成整体效应。因此这种方式仅仅是私募基金可以采取的业务方式之一,大多数私募基金都不仅仅满足于此。

  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与某个投资管理公司或是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合作,推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些私募基金人士认为信托公司作为此信托产品的发行商正在让私募基金运作逐渐阳光化和规范化。此类“私募基金”一般都引入包括受托人、投资咨询顾问、证券经纪人、托管银行在内的四方监管模式,通过信托隔离制度来保障资金的安全。

  在信托模式下,首先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筹集到的资金由私募基金负责运作,最终利润分成。由于我国法律规定,金融信托必须是由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具有资质限制。私募基金采取信托方式,就需要委托信托投资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来实现基金的募集。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因此该模式对于投资额度的门槛要求较高,一般在50万元以上,不利于拓展客户群。

  此外,由于信托机构的加入,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信托公司取代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因为需要给信托机构交纳必要的管理费,而费用增加,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都将受到损失。

  无论是采取专户理财的方式或信托模式,私募基金一般采用的分账户管理的形式弊端明显:首先,资金不能太大,否则与目前法律法规有关非法集资的条款相悖。其次,专户理财方式双方的协议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但就目前而言,专户理财的方式或信托模式,都是一种比较好的私募基金的操作模式。目前,私募基金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联系日益紧密。

  合伙公司型

  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出炉,使有限合伙公司的组织形式成为市场人士抱最大希望的一种私募基金模式。因为有限合伙公司的形式本身就是为风险投资而设的。相关的法律专家介绍,这次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法人可以是合伙人;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明确了合伙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等。

  专家介绍,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社保基金、商业银行等都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进行,股权投资。对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范围已经大大放宽。

  但采取合伙公司型模式,私募基金的发展还是受到限制的。首先,也是人数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承担无限责任,对基金经理个人构成太大的压力,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按照

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本来就比较高,将来还有可能征收资本利得税,相加之后税率可能会更高。很多私募基金也许不愿意承受相对较高的税负,而继续“沉在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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