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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亿私募合法化之路(6)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 19:12 《资本市场》
私募基金合法化路径求解 募基金从组织形式上来看,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如委托理财方式)、信托型(包括信托式、集合理财式)和有限合伙型等几种形式。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央行副行长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即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公司型,这三种形式各有优缺点。 但从目前的运作来看,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利于私募基金发展的障碍。私募基金采取这三种方式,均有可能限制自身的未来发展。如何突破这三种路径的瓶颈,让私募基金合法化、阳光化,是摆在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面前的重要课题。 公司制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告诉记者,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制的障碍,首先是人数上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这样,投资人的数量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一旦出现增加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增加投资,或者投资人赎回或者退出时,都需要股东的表决通过,使得本来只应存在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扩展为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而股东会的召开、公司的变更手续都带来操作的繁琐。 李振宁介绍,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谁出的钱多,谁做大股东,谁说了算。但基金的管理和投资,靠的是人的智慧,应该是谁更有智慧、信息更多,谁说了算。采取公司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入要比公募高,但从本质上看,采取这种形式就等同于给大客户进行资产管理,限制了私募独立的发展空间。公司型的诸多缺陷,使得私募基金很少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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