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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券门槛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1:09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新办法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门槛,并规定了其从业资格退出机制的三种情形。新办法还规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或易出现违法违规的13种情形,证监会和财政部将对其予以严格监管。

  根据新办法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要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其注册会计师必须不少于80人,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等条件。但事务所一旦出现执业质量问题,不再符合条件的,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将被予以收回。

  在强化监管方面,新办法规定:财政部、

证监会依法对具有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或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13种情形,例如受到举报、被公众质疑、缺少证券从业经验、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关系不协调等,将予以严格监管。此外,新办法还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其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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