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激励方案不符公司法吗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4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丁小莺 发自上海 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自3月21日公布起就备受关注,并引发诸多争议。继小股东与王石网上激辩之后,又有注册会计师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目前,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修订版已通过证监会审核,并将于5月30日提交股东大会
注册会计师朱德峰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万科的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值得怀疑。他的理由是,针对公司回购股份奖励员工的情况,《公司法》第143条对收购股份的数量、资金来源、转让时间都作出了规定,而万科的方案在这三项上都与之不符。 朱德峰解释道,第一,在数量上,它规定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在万科公布的方案中,公司购入并用于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第二,用于收购的资金,它规定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万科的方案是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第三,所收购的股份转让给员工的时间,它规定在1年内,而万科的方案至少在1年以上。 朱德峰认为,万科虽然引入了信托机构,但仍属于“回购公司股份奖励员工”的情况,因此在以上三处存在合法性问题。 万科则表示,它并非采用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激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是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万科集团新闻发言人谭华杰表示,该公司的激励方案,属于第三类“其他方式”,而不是第二类“回购公司股份”。 谭华杰表示,万科确实有意回避“回购公司股份”这一特定的激励方式,因为它现在的方案对股东更为有利。他进一步解释,在股票数量、资金来源、转让时间这三个因素中,万科进行规避是出于对后两者的考虑。对于收购股票数量,万科实际上不可能达到5%;资金来源从成本列支而不是从税收利润中支出,以及经过更长的观察期再转让给员工,这都是为了更符合股东利益。 若按照万科2005年的业绩情况来计算,这一年它的激励基金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左右。 谭华杰表示,激励方案的修订版已对操作方式进一步完善,因为之前也有人提出方案不符合《公司法》的质疑。在3月21日公布的最初方案中,万科公司委托信托机构收购股票奖励员工,而在现在的方案中,委托方已经由公司改为激励对象。这正是为了避免被认作“回购公司股份”的激励方式。 朱德峰也注意到了修订版中的这一修改。他认为,原来的方案显然不符《公司法》,而现在的修订版也并没有解决合法性问题。 万科是主板市场上首家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朱德峰认为,如果万科的方案获得通过,今后其他上市公司也很可能通过引入信托,来规避《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万科的做法无可厚非。”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这样表示。他认为,万科的做法属于间接回购公司股份,从而规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它并没有违法,也没有损害股东利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