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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息披露重塑券商信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3: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江磊

  随着券商综合治理向着既定的目标顺利推进,监管部门毫不松懈,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券商综合治理的一系列工作要点,其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被置于近期券商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位置而受到市场和业内外人士的普遍关注。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防止券商重蹈旧路,重塑券商信用形象,恢复公众对市场信心以及提高监管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信用的缺乏是证券行业以往普遍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及时和全面的披露,是导致券商积重难返、风险频发、监管乏力、公众丧失信心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券商未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在三年前决心对券商进行综合治理工作时,其中的一项重要的先期基础工作,就是下大力气对券商的风险程度进行摸底。在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真正摸清了券商风险家底的基础上,监管部门才能够抓住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有的放矢地开始对券商进行全面的、有效的综合治理工作。

  现阶段券商的业务主要是

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三大块。券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遵循市场“三公”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内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大力降低风险程度,主动接受检查监督,获取良好信用形象。

  首先,券商的证券承销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有可能遭到发行失败的风险,致使券商本身和与之利益相关的

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蒙受重大的投资损失;其次,券商的证券经纪涉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和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投资公众出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券商的经营状况迫切享有知情权;第三,券商的自营业务必然使其面临着一定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突发事件引发股价的暴涨或暴跌、投资决策失误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风险,甚至导致券商资不抵债而趋于破产。

  因此,监管部门对券商这一公众十分关注的公司所从事自营业务的资格条件、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颁发实施了一系列规定,严格加以限制和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尤其是,监管部门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券商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买卖证券、不得进行信用方式的委托买卖或不得对投资者作盈利保证;券商自营业务应与代理业务的资金、账户等分开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等。券商必须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规范经营,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公示其重大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是保证落实公众知情权和主动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券商必须履行市场“三公”原则的基本义务和特定的职责。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塑券商信用形象,一是要增强自律意识。券商高管人员应在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在商业运作中加强行业自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运行、诚信做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敷衍,更严禁蒙骗欺诈,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职责。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券商内部应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示于众,接受监督。其内容不仅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披露的对象、披露的方式和披露的时间等,而且将高管人员若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应得的惩处等也应纳入其中。监管部门将把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考核其是否诚实守信和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标准,记入诚信档案。三是实施法律监督。法律是监督券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尊重和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对于券商未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制约和震慑券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作者单位: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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