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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融资笼子 勒紧发行笼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3: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马龙生

  中国证监会近日宣布,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后,决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寓示着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即将恢复,更让人看到政府对证券发行管理掀开了全新一页。

  笔者以为,《管理办法》最耀眼的亮点,是在对证券发行扩大了市场自由度“笼子”的同时,也确保了融资秩序不再脱缰,拉紧了发行监管的“笼头”。毫无疑问,这样的变化,奏响了市场化改革的主旋律,因而有着比较良好的市场预期。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设置必要的“笼子”,尤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共存,同股不同权,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在股改大局基本已定的情况下,《管理办法》顺应股改后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为上市公司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取消首发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等,使企业的市场回旋余地更大。

  上市公司自由度的加大,人们有理由担心,放开是否会面临着失控的风险。纵观以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国情,曾使许多认识意义上的好制度毁于监控不力。扩展了“笼子”,让企业放开手脚,与其对应的,是给上市公司戴上监控的“笼头”。《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事先披露;提高禁售期要求;对首发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等,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近年来,一些中介机构成为企业造假的帮凶,“弹性审计”、“橡皮泥审计”现象比比皆是,目前因一些中介机构给钱就做,不讲职业操守而形成的种种社会问题,始终没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本次《管理办法》对这一问题的特别规定,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不难理解,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一定成果的产物。其意义不仅在于有利于克服股权结构不合理,扭转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状况;更能使上市公司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秩序下融资,有利于合法经营者更快、更优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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