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隆主案在武汉一审宣判 三企业被罚103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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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 10:02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艾卿 通讯员 武中法 报道:昨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对“德隆”主案作出一审判决。唐万新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罚40万元;德隆系三家核心企业合计被罚103亿元。 经审理查明,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友联”)通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6家股权托管公司,以向客户承诺按期还本并支付高于银行利率收益的方法,与6
自1997年3月起,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德隆”)、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德隆国际”)在唐万新及唐万川、张业光等人决策下,集中资金,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长期连续买卖、自买自卖,造成三只股票价格波动异常,待股价上涨十几倍后抛售,累计直接账面盈利98.61亿元,累计获利市值48.99亿元的股票(楚天金报曾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德隆国际、唐万新、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定:上海友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3亿元。德隆国际、新疆德隆均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各判处罚金50亿元。唐万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强、杨利、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9个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