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规范以股抵债式股改及其增持承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7:4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成都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下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以进一步规范以股抵债式股改及有关增持承诺,要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作出有关增持承诺时披露,某一交易日该承诺增持价格因技术原因不可执行时,增持价格为该交易日可执行的最高价格。
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前的,可将方案直接报送交易所审核后公告实施;如涉及的资金占用形成于2003年8月28日之后,则需将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将以股抵债、收购出售资产等关联交易事项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合并成一项议案的,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写明如下内容,即“鉴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关联交易,故方案需同时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