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发布承诺事项管理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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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7:53 京华时报 | |||||||||
股改承诺不能成“空头支票” 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保护投资者权益再出重大举措,为了避免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改承诺最终成为空头支票,昨天,深交所发布了承诺事项的管理指引,指引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
对于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在指引中规定,承诺人应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承诺人自身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提供经深交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要求是承诺履行的重要保障,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深交所表示,该条款还防止承诺人不考虑证券市场未来环境、上市公司发展趋势和自身履约能力,忽视履约风险,制定不切实际的承诺事项。 此外,对于重组式股改的情形,指引当中也明确提出,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承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承诺、违反指引相关规定的行为,按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另外,深交所将承诺人不守信、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