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立规杜绝股改“空头支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7:58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冯飞) 为规范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事项,深交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详见第6版)。《指引》在充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同时,作出了许多创新,如对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当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如对重组式股改的情形,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承诺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价安排的送股、转增、缩股、派息方案均在即期实施,而承诺事项大多属远期事项,因此许多投资者担心承诺会成为“空头支票”,市场急切需要建立一种“股改承诺保障机制”。 深交所根据股改以来承诺事项方面反映出的问题,结合监管实践,在吸取有益经验和市场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对承诺事项作出全面总结,从而制订了《指引》。《指引》从承诺事项的一般原则、制定、履行、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始终贯穿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流通股股东)权益”这样一条主线。 《指引》明确规定,承诺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人必须严格履行。该条款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给投资者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权益。 《指引》还规定,对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当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承诺人自身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提供经深交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要求是承诺履行的重要保障,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该条款还防止承诺人不考虑证券市场未来环境、上市公司发展趋势和自身履约能力,忽视履约风险,制定不切实际的承诺事项。 《指引》要求,对重组式股改的情形,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指引》规定,对于承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承诺、违反《指引》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四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另外,深交所将承诺人不守信、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该条款强调了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和社会舆论措施并重,给予违规者重罚。 业内人士认为,《指引》比较全面地规范了股改承诺事项的各个方面,强化了承诺人履行义务的要求,督促了承诺人自觉信守承诺,推动了诚信体系的建设,切实保护了投资者权益,将对股改顺利向纵深推进起到积极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