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力挺”股份回购 A股迎周一开门红

三部委“力挺”股份回购 A股迎周一开门红
2018年11月13日 08:2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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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民营企业发展受到各方关注,相关的政策利好正在有序地推进之中。万亿减负计划、千亿纾困基金、多地驰援民企政策集中落地,缓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困难成为当前的紧要任务。

  多管齐下促进民企发展,民营企业壮大指日可待。为了记录这一特殊时期,新京报特别推出“民企纾困进行时”系列专题报道,聚焦民企发展中的问题,关注民企难题的化解之道。

  近期股份回购政策变化

  2018.10.26 《公司法》第五次修订新增3种回购情形,放松回购规模上限,设立并延长库存股持有期限,下放回购决定权。

  2018.11.9 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二是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三是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四是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

  昨日“破净”金融股(截至11月12日收盘)

  兴业证券国元证券华创阳安贵阳银行光大证券南京银行上海银行海通证券建设银行五矿资本工商银行杭州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哈投股份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渤海金控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金州慈航、华夏银行

  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简称《意见》),支持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A股“政策底”进一步夯实。受此利好消息影响,11月12日A股迎来本周开门红,沪指报2630.52点涨1.22%,深指报7832.29点涨2.40%,创指报1368.79点涨3.47%。

  股份回购政策“松绑”:

  “破净”金融股有望受益

  《意见》旨在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意见》放宽了金融企业的股份回购限制。《意见》支持上市金融企业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计划,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意见》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要切实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充分有效运用法律规定的股份回购方式,积极回报投资者。

  《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具体安排。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认为,高分红公司本身资金储备丰富,未来有动力以股份回购的方式来代替分红方案。《意见》放开上市金融企业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金融企业分红规模大、“破净”(跌破净资产)比例高,相对最为受益。

  再融资间隔期缩短:

  定增市场或再次升温

  《意见》表示,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意见》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推动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并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

  《意见》称,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十二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的,再融资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与上述政策配合发布的还有证监会关于股权再融资的监管问答。11月9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该问答放宽了企业再融资限制,一方面,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另一方面,定增、配股的间隔时间限制从原来的18个月改为“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认为,再融资间隔限制缩短,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多次定增、配股,对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有很大帮助。随着股权再融资限制的放开,或使定增市场再升温。

  孙金钜表示,再融资间隔放宽,叠加再融资资金用途的放松,再融资市场有望提前回暖。

  “护盘式”回购标准明确:

  “破净”、20天下跌30%

  《意见》称,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限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

  此前,根据公司法修订后的条款,新增“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况下可开展回购。但对于此项标准尚需明确。根据《意见》规定,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进行回购。

  按照上述标准,新京报记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梳理后发现,满足回购条件的上市公司有393家,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上市公司有20家。截至11月12日收盘,“破净”的金融股有27只。

  中银国际证券认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股份回购制度演变:

  从“例外”到“允许”

  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仅能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实施回购。由于《公司法》的限制、公司现金流的匮乏等诸多因素影响,2005年前上市企业发起股票回购案例较少。

  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10月26日晚间,证监会表态称,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修改决定》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国盛证券认为,本次《公司法修正案》对回购相关条款的调整,是对实施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从范围、规模、决策流程和用途上做出的实质性放松。

  机构人士认为,随着后期交易所回购细则的发布,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特别是主动式回购的数量和规模,还将有望迎来进一步的增加。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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