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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元:流通权交易法破解股权分置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 08:01 证券日报

  洞庭水殖副董事长 黄新元

  股权分置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是关系到股票市场能否走出熊市,能否健康稳步发展,能否重振投资者信心的重大课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通常离不开追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内在价值的形成机制,从
而认定非流通股无偿占有流通股发行溢价的部分价值,因而非流通股要全流通必须对流通股东给予“补偿”。尽管“补偿”不无道理,但补偿标准莫衷一是,各方利益难以兼顾和协调,操作起来实在太难。笔者认为,如果采用“流通权交易法”,即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购买股票“流通权”而使自己的股票得以流通,将会使原来十分复杂的全流通过程变得简便而有效。

  流通权交易的基础

  考察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价值形成的源头,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价值形成的重大差别在于:流通股以其持有者申购该股票时所支付的溢价作为成本而购买了上市交易的流通权,而流通权是可能给股票持有者带来资本利得的一种权益。非流通股的持有者在股票发行时没有为购买股票流通权而支付相应的溢价成本,因此他不可能获得其所持股票的流通权。

  这样,差别就简化成流通股之所以能流通是因为它的持有者购买了一种叫做“股票流通权”的隐性权益商品而得到的结果,非流通股则不然,因为它没有付出这部分成本。也就是说,现在社会公众股即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包含有“股票流通权”这种隐性权益性商品的价值。

  流通权交易的内涵

  第一,必须把“股票流通权”的隐性商品价值转变为显性的“股票流通权”商品价格。

  股票流通权的理论价格=流通股发行价-非流通股成本价。由于除新上市公司之外,老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主要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作价的依据为每股净资产,因此相对于通过协议转让获得非流通股股权的股东,他们所付出的成本就是协议受让价。同时,老上市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股东权益的积累有的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如果再以股票发行时非流通股东所付出的成本作为计价依据,显然不够合理。因此在计算“股票流通权”的价格时,必须设置一个股东权益的增长率作为调整上述价格的系数。另外,流通股发行价也被市场价格所取代。即:股票流通权价格=流通股市价-非流通股成本价×(1+平均股东权益增长率)

  第二,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比例赋予流通股股东“股票流通权”份额,使流通股股东所拥有的“股票流通权”由隐性变为显性并且量化。

  流通股股东流通权分配率=非流通股总股份/流通股总股份×100%。每一流通股股东流通权份额=持有的流通股股数×流通权分配率。如某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4600万股,其中流通股8000万股,非流通股6600万股。其流通股股东所拥有的流通权份额为:流通权分配率= 6600万股/8000万股×100%=82.5%。每一流通股股东流通权份额=流通股股数×82.5%。如某投资者持有该公司流通股8000股,则享有流通权份额为:8000股×82.5%=6600份。

  第三,依照上述方法,将“股票流通权”份额以流通权证的形式在股权登记日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入每一个流通股股东账户。

  流通权交易的实施

  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全流通要符合以下条件:公司股票每股净资产不低于面值;公司流通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股票没有实行特别处理。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时间的先后和经营情况的优劣,由证券交易所排出股票全流通时间表,分年度、分规模、按计划安排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含有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计算只以A股为基数。

  凡实施股票全流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只能通过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购买“流通权证”来取得流通权。一股非流通股流通,必须相应购买一份流通权证。

  流通权证的买卖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挂牌交易,流通股股东通过自己的股票账户卖出“流通权证”,同一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自己的机构账户买入“流通权证”,每买入一份“流通权证”,经证券登记机构确认,就可以有一股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以“T+1”方式实现流通。

  由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通权证”的价格完全市场化,流通股股东可以在自己认为最适宜的时机卖出所持有的“流通权证”,非流通股股东也可以在自己认为最适宜的时机买入“流通权证”,从而使自己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

  这样,当一个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流通权证”全部被同一公司的非流通股东买入后,这个公司的股票便实现了全流通。

  流通权交易的优点

  第一,通过可以量化的市场方法解决全流通问题,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损失,同时也充分保护了广大中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流通权证”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流通股股东长期亏损的损失。

  第二,由于全流通是通过流通权的交易来完成的,因此全流通的过程是渐进的,这样有利于市场对逐渐增加的流通股的接纳,不会给二级市场造成陡增的增量压力,从而有利于市场的平稳发展。

  第三,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完全摆脱了行政操纵的模式,国有股减持也完全纳入了市场化轨道,不再成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害怕的事情。

  第四,能够坚定投资者的持股信心。由于现有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均含有“流通权份额”,只要实行上述方案,持股者一般不会轻易抛出手中股票,这对于振兴当前极度低迷的股票市场无疑将起到十分明显的稳定作用。

  第五,对改善和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和经营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当上市公司不符合全流通条件时,非流通股股东和公司经理层必然要全力改善经营和创造条件,争取实现全流通。当公司经营不善而使流通股市价很低(接近或低于净资产)时,流通股股东因收益太低也不会大量卖出“流通权证”,买不到“流通权证”就不能实现全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和经营层只有通过改善经营,提高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从而提升股票市价,才能使流通股东手中的“流通权证”升值,流通股股东也才肯卖出手中的“流通权证”。

  第六,有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快速发展。对于暂不实施全流通的上市公司,由于有了通过买卖“流通权证”实现全流通的预期,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根本利益得到了统一,这就是全力提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在适当的价位交易“流通权证”,从而在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良性共赢的市场氛围中顺利实现全流通。这将极大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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