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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上市与重组问题研究(7)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可以看出,我国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经过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成熟的过程;在重组证券公司的时候,很多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中没有遇到的。目前,证券公司的重组采取的多为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处理机制,且证券公司的退出多为被动退出。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证券法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规定,存在着立法上的重大不足。

  (四)我国证券公司重组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从我国现状来看,无论是从行业整体或是从单个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资本规模都比较小。资本金的不足,也会引发证券公司的承销风险。因此,不断通过兼并重组来扩大证券公司的资本规模是必要的。从行业整体来看,证券公司的重组应着眼于“提高券商行业的集中度,提高券商整体的竞争力”;对单个券商来说,应通过重组、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来拓展新的业务范围。

  二是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放开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市场,让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参与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放宽证券公司股东持股资格的限制,鼓励外资参与证券公司的重组,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公众化、国际化,推进证券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

  三是证券公司重组与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并举。证券公司重组,应注重公司的资本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加强内部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一,构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第二,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操作流程,建立和落实各项内控制度。第三,优化资产负债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建立良性的财富积累机制。第四,加快实施和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五,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和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

  四是完善证券公司重组相关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和出台针对证券公司的破产立法,建立健全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市机制,明确证券监管机构和法院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限,从而促进证券公司的重组。建立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市机制,还应加强相应的配套措施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配合市场化退市机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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