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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上市与重组问题研究(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03: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1996年初开始,我国证券市场步入牛市时期。由于市场的过分投机和风险加剧,政府迅速实施宏观调控,对银行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

  1999年7月1日起《证券法》实施。《证券法》除了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外,还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并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5亿元、2000万元。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并承诺5年的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

  在上述四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证券业经历了第一次重组浪潮: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纷纷脱钩组建为独立的证券公司;部分发生严重违规和亏损、难以持续经营的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部分中小证券公司通过合并跻身综合类证券公司行列;部分证券公司未雨绸缪、主动进行市场化购并以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挑战。经过本轮重组浪潮,我国证券业格局基本形成,一些大型证券公司迅速崛起,成为行业龙头。

  2、第二次重组浪潮(2004年初-目前)

  十几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在探索和改革中成长,但也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存在集中持股、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问题。2004年初前后,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充分暴露。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于2004年8月全面启动了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工作。在“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监管思路指导下,整个行业经历了一场全方位的洗礼,一批优质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行业整体风险获得集中释放,行业集中度明显上升。

  (三)我国证券公司重组的现存问题解析

  一是证券公司重组目标定位不准。一些证券公司的重组单纯是为扩大资本规模为主要目的。有些证券公司原本就先天不足,却为做大而做大,在盲目扩大地盘的同时,原有的技术力量、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体系被稀释,薄弱环节暴露。

  二是证券公司重组与完善公司治理脱节。证券公司重组没能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增资扩股没能解决证券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许多证券公司采取了增资扩股式的重组,但从增资扩股后的事实证明,其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很多券商的原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却暴露出了更多的新问题。

  三是证券公司重组的资本扩张与监管的缺失。从学界对证券违规行为分析论证的结论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存在的风险分为两类:资金风险与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均会增加这两类风险。从实践来看,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的重组只注意了资本规模的扩张和营业网点的扩张,没能使重组后的证券公司在风险防范能力有所提高。因此,在证券公司重组的资本扩张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是必须之举。

  四是证券公司重组相关配套法律滞后。我国对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地方证券法规中,90年代初才出现了全国统一的管理规定,但开始真正重视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始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199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在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等方面做了初步规定。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对《证券法》的修改,以“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目标,加强了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强化对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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