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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22:08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经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促进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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