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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22:07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经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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