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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股民状告长电科技半年报虚增3.14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3日 13:10 上海青年报

一上海股民状告长电科技半年报虚增3.14亿元

  律师质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怀疑律师意在敲诈。继天威保变(600550)之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又将自己置身于另一家上市公司长电科技(600584)的对立面——代理了上海一位龙姓股民诉长电科技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

  本报讯(记者 薄继东) 日前,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本市一位龙姓股民诉长电科技(600584)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目前,该案起诉状已经递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代理律师、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对记者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的说法,法院应当会受理此案。

  诉长电半年报虚增3.14亿

  龙姓股民在起诉书中称,原告系被告长电科技的小股东,原告因投资需要曾向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咨询长电科技披露的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经律师计算分析后,发现长电科技披露的报表存在一系列违背真实、准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事项和虚假记载嫌疑。

  针对长电科技2006年半年报和2005年年报,起诉书分别列举了10项和5项财务造假嫌疑。其中,主要涉及“半年报(合并)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虚报约31444.405万元”等问题。据了解,李国机律师事务所曾为此致函要求长电科技对于嫌疑问题给予合法解释,长电科技亦就李国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释。但是,起诉书认为,长电科技的解释根本站不住脚。

  要求判令董事会决议无效

  原告称,长电科技披露的报表信息多处存在虚假记载并且严重违反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的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等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长电科技2006年8月1日二届16次董事会所作出的第一项决议(通过200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无效;长电科技2006年4月17日二届13次董事会所作出的第一项决议(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无效。

  龙姓股民表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试图通过此案,推动以法律诉讼方式来依法监督

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打击股市造假行为,以促进沪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证券市场的长久繁荣。不过,在长电科技眼里,这是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制造的又一个阴谋。

  长电反称律所有敲诈嫌疑

  长电科技董秘朱正义1月3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欢迎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届时长电科技会与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朱先生认为,长电科技是一家规范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造假问题;并表示,长电科技的财报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如有造假行为,审计师们是要承担风险的。“虚增收入,便要多缴税,那是不现实的。”

  朱正义告诉记者,长电科技曾经回复了李国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所有疑问,但是“他们还是没完没了”。朱先生怀疑,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动机不纯,称其有敲诈嫌疑。他还表示,长电科技会反诉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要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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