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评论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例回顾

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

虚假陈述赔偿第一案: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

从目前有公开媒体报道的案例看,这应是我国第一起小股民状告上市公司索赔案件,也是第一例中国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中国证监会在1996年10月9日,作出《关于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当时安徽合肥投资者刘中民在渤海集团中报公布后,买入买入渤海集团公司股票400股,交易损失1040元。1996年底,刘中民向渤海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限于当时的合法了环境,该案刘先生败诉,但无疑开启了一个新时代——股民通过法院状告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索赔时代!

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

股民获赔第一案:嘉宝实业案

1999年4月29日,嘉宝实业公布了1998年年报。2000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后,对嘉宝实业作出了处罚决定。上海市股民彭淼秋女士在阅读了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后,买入股票1000股,并在获悉嘉宝实业被处罚后,将所持股票先后抛出,包括股票买卖差价、佣金、印花税等合计损失1312.32元。彭女士聘请律师宋一欣于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之一嘉宝实业一名董事愿意一次性补偿原告800元,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嘉宝案的和解,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标志与成功范例。

大庆联谊案

共同诉讼第一案:大庆联谊案

大庆联谊案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采用共同诉讼、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2000年4月27日证监会处罚公告表明,大庆联谊股票先前所显示的所有优良业绩都是假的。2002年1月24日,北京、上海两地的3名股民首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成为首批起诉上市公司的股民。它的胜诉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470余名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近900余万元。剩余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它的胜诉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

银广夏案

基金首度出击:银广夏案

2004年,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即向银广夏提起了诉讼, 要求银广夏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亿元。但一直未有被法院受理的下文。虽然大成基金最后败诉,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民”)的合法权益的觉醒,开启基金公司起诉上市公司先河。法院受理该案,更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领域。

东方电子案

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东方电子案

2002年11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方跃提起公诉。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人有罪。2003年2月8日第一批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间,“东方电子”赔偿案总计达2716起,诉讼总标的4.42亿元,诉讼费用约1800万元,合计约4.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额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8月25日,东方电子集团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方式的先河。

锦州港B案

B股第一案:锦州港B案

锦州港B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起诉的案件,第一个涉及B股及B股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同时,这也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第一个以境外机构为被告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其中涉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KPMG)的两个分支机构,所以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状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个案件。

科龙案

郎顾之争引爆中国 全国律师维权团成立

2006年4月9日,65位律师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为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该团是中国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针对单一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群体。2009年6月11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201名投资人诉ST科龙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进行调解。该案总诉讼标的额2849万余元,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ST科龙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各原告。

杭萧钢构案

最快审结案:杭萧钢构案

2007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五粮液案

即将来临的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五粮液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2月23日,五粮液发布的整改方案称,承认了亚洲证券和中科证券的重大投资损失。至此,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股民起诉五粮液须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现在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決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据专业人士预估,五粮液虚假陈述给股民造成的损失过百亿,或为中国股市设立以来最大金额。

小知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陈述实施日

作出虚假陈述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

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条款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二、受理与管辖: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诉讼方式: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六、共同侵权责任: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七、损失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可起诉的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已剔除退市的上市公司)

序号 上市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处罚机构及文号

 

起诉法院 起诉截止日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1 *ST得亨 600699 证监会[2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春中院 2012年9月16日 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9月16日之间买入,2010年9月16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2 两面针 600249 证监会[2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宁中院 2012年7月17日 2004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7日之间买入,2007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3 大湖股份(原洞庭水殖) 600257 证监会[20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中院 2012年5月29日 2001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2日之间买入,2008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4 ST东盛 600771 证监会[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中院 2012年5月8日 2003年4月15日至2009年2月26日之间买入, 2009年2月26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5 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 000979 证监会[201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肥中院 2012年4月30日 2000年6月16日至2005年4月29日之间买入, 200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6 *ST沪科 600608 证监会[20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中院 2012年4月23日 2004年3月2日至2006年4月25日之间买入,2006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者一直持有至今
7 *ST四维 600145 证监会[2010] 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中院 2012年4月16日 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30日之间买入,2008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8 南京中北(加上永华所) 000421 证监会[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中院 2012年4月8日 2004年3月18日至2006年5月19日之间买入,2006年5月19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9 *ST威达 000603 证监会  [2010] 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中院 2012年3月23日 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9月14日之间买入,2007年9月14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10 *ST天一 000908 证监会[2010] 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中院 2012年3月5日 2007年1月23日至2010年3月4日之间买入, 2010年3月4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11 ST贤成 600381 证监会[2009]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中院 2011年12月22日 2003年2月18日至2007年1月30日之间买入, 2007年1月30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12 荣华实业 600311 证监会[200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州中院 2011年9月26日 2005年8月17日至2009年9月25日之间买入, 2009年9月25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13 迪康药业 600466 证监会[200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中院 2011年8月6日 2003年4月6日至2007年5月25日之间买入,2007年5月25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14 *ST德棉 002072 证监会[200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中院 2011年6月25日 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6月5日之间买入, 2008年6月5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15 ST四环 000605 证监会[200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中院 2011年5月23日 2002年4月3日至2009年5月23日之间买入, 2009年5月23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
16 中电广通 600764 证监会[2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中院 2011年4月14日 2004年4月23日至2006年11月22日之间买入, 2006年11月22日以后卖出或者一直持有至今
17 酒鬼酒 000799 证监会[2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中院 2011年3月24日 2004年4月29日至2006年1月11日之间买入, 2006年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