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
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得不提到杭萧钢构案。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杭州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2000 年12 月28 日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477。
杭萧钢构2007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44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10几亿市值的小上市公司,300多亿的超大金额,贫穷的非洲国家,不可思议的超级大单,夸张的连续涨停,悬疑的案情,完全可以媲美好莱坞大片,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
2007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
2007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经媒体报道后在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反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 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向陈艳军等人分别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等五名原告律师,与被告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行了磋商洽谈。
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获得赔偿。
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协议并签订民事调解书: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
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