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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索赔B股第一案:锦州港B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9日 20:06  新浪财经

  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

  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得不提到锦州港B案。

  锦州港B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起诉的案件,第一个涉及B股及B股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同时,这也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第一个以境外机构为被告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其中涉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KPMG)的两个分支机构,所以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状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个案件。

  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码900952,简称“锦港B股”,并于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码600190,简称“锦州港”。2001年9-12月,财政部对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2002年9月,财政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对不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少计财务费用同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69亿元。对此,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会公告》、《关于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了有关被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正并调减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内的1996-2000年度财务报表。

  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原告徐女士才开户入市投资B股。她买了一些锦港B股,结果因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

  2003年2月,该案在沈阳中院立案。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是锦港B股发行上市的境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系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在北京与香港的分支机构。在徐女士诉锦州港案中,这两个会计师事务所被列为共同被告。

  在这个案件的受理时还曾出现过管辖法院的争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法院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这样,有可能在有的省、自治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管辖法院,而一个直辖市中往往有几个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起诉应首先搞清楚可以在哪里起诉。若一个省、自治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话,一般必须通过省、自治区高级法院下文划分管辖范围,所以,锦州港案最后根据辽宁高院的规定,由沈阳中院管辖

  几个月后,在沈阳中院开了一次庭,其后,进行了多次庭外谈判,两年后,徐女士与锦州港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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