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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5日 02:1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回顾过去一年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发现,2009年无疑是取得积极进展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五粮液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董正青内幕交易案最终审结,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们的短线交易被曝光,一批股市“黑嘴”的鼓噪被叫停,迷雾重重的巨额贪污案主角杨彦明被执行死刑……维权,也成了证券市场的主旋律。其中既承载着投资者的愿望,也体现了监管者的努力。在一年一度的3·15来临之际,读者热线特将2009年证券市场上的十大案例汇集于此,并请专业律师逐一点评,希望读者从中获得启发。

  案例一 惊天大案:五粮液之虚假陈述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于是,这个被认为是“稀缺资源”而受到市场追捧的公司股价当日下午应声狂跌,在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市场一片恐慌,并连累深圳成指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元,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据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巨。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依然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月9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同时,涉及五粮液公司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目前,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现在要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点评: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案例二 内幕牟利:董正青之内幕交易案

  2009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1亿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透露给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101.73万元。

  最后,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法院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月27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80条,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内幕交易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相关的行政法规还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案例三 操纵股价:程文水之中核钛白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程文水、刘延泽存在操纵“中核钛白”(002145)股票价格行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如下:程文水、刘延泽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并通过上述五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则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程文水、刘延泽指使的个人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活动。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刘延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文水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延泽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在程文水、刘延泽利用六家公司的账户组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时不久,中核钛白曾于2008年9月17日发布《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认为公司股价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钛白”投资者的关注,之后,成交量迅速放大。

  点评:

  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82条,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内幕交易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相关的行政法规还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案例四 限制买卖:高管们之短线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三起短线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夏世勇、李建军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金发科技公司原副董事长夏世勇、金发科技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发科技副董事长期间,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在任职期内,委托方卉代为卖出李建军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夏世勇、李建军分别给予警告。

  (二)王建超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海螺水泥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建超,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卢宪斌案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祁连山公司原监事卢宪斌,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1月6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分两次分别买入“祁连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卢宪斌采用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2日,卖出“祁连山”100股;11月13日,卖出“祁连山”34,200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195条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建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持有法定比例股份以上的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证券法》规定,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归入权本质上是一种将股票交易的收益权发生变更的特殊请求权。

  相关行政法规还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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