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华文食品 公告编号:2021-019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计划公布前六个月内(核查期间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3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华文食品 公告编号:2021-018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止。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止2021年4月9日,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结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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