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1年01月23日 01:40 证券时报

原标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23日起修改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内容。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本基金拟在“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加入以下内容: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合同的修订自2021年1月23日起生效。

  2、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0688(免长途话费)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3日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

  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1月23日

  根据《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0210,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2021年1月26日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公告基本信息

  ■

  二、 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1年1月26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需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2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6、集合申购的对价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需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日前30个交易日的振幅小于30%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停牌证券不得用于参与集合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7、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和交收,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9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9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9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8、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集合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三、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集合申购业务特有风险提示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

  本基金的集合申购清单中,对可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范围和成份券数量进行了限定,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集合申购时,可能存在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或证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导致参与本基金该次集合申购的所有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退补款交收完成前因成份券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时,未卖出部分成份券对应的基金份额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2、本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及其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本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发布的《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集合申购业务详细情况及有关风险,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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