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012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012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年01月20日 02:08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603157 证券简称:*ST拉夏 公告编号:临2021-012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拉夏贝尔”)、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通融”)、公司全资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太仓”)、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微乐”)及公司控股股东邢加兴先生为被告人

  ● 诉讼请求的金额:清偿借款本息等合计约5.86亿元

  ● 本次诉讼案件可能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该项借款的利息费用,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要素为可能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公司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27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或“原告”)

  被告:公司、新疆通融、拉夏太仓、上海微乐、邢加兴先生

  第三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四平路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

  (二)诉讼相关背景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新设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为名义贷款人,获取高新集团通过乌鲁木齐银行发放的5.5亿元委托贷款;并同意拉夏太仓以其持有的位于太仓市广州东路116号的部分房地产为抵押物,以持有的太仓嘉裳仓储有限公司100%股权为质押物,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资产抵押及质押。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具体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获取委托贷款暨提供资产抵押、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9)。后因该项委托贷款到期及公司流动性困难等原因,公司及子公司均未能及时归还该项贷款,因而涉及本次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三)关于该诉讼案件的前期进展

  乌鲁木齐银行曾向法院申请实现该次委托贷款的担保物权,并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撤销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及2021年1月13日披露的《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4)及《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

  (四)诉讼理由

  根据原告之《民事起诉状》称: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与新疆通融、乌鲁木齐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112600002024),约定由原告委托乌鲁木齐银行向拉夏贝尔的全资子公司新疆通融借款5.5亿元,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借款利率为6.8%;同时约定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全部支付利息的,对拖欠的部分视同本金按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即承担复利利息。拉夏贝尔与新疆通融为共同借款人。

  同日,为担保以上《委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拉夏太仓同意以其名下的座落于太仓市广州东路116号的两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分别为:房产权证号苏(2018)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29259号、苏(2019)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06322号)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了编号为2019112600000030号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邢加兴先生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编号为2019112600000033号的《保证合同》。此外,上海微乐出具保证函,保证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委托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人发放了借款,但拉夏贝尔、新疆通融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拉夏太仓、邢加兴先生、上海微乐未履行担保义务。违约事实发生后,原告及第三人通过各种方式要求拉夏贝尔、新疆通融履行还款义务,拉夏太仓、邢加兴先生、上海微乐履行担保义务,但各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

  (五)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新疆通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00元、借款利息32,965,107.00元、复息291,235.22元,合计583,256,342.22元。

  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新疆通融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0,000.00元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2%计付)。

  3、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新疆通融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3,256,342.22元欠款利息及复利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4、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新疆通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32,581.71元。

  5、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新疆通融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6、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新疆通融向原告支付保函费234,000元。

  7、请求依法判令拉夏太仓以设定抵押的苏(2019)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06322号、苏(2018)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29259号两处不动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8、请求依法判令邢加兴先生、上海微乐对以上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本案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由各被告承担。

  以上1、4、5、6合计金额:586,527,923.93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27号《传票》、《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公司正积极与高新集团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该诉讼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可能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鉴于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该项借款的利息费用,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要素为可能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公司可能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阶段,最终影响将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com.hk),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渠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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