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63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及前三季度新能源电站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新能源发电事业部光伏及风力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342.38MW。
一、光伏发电
公司新能源发电事业部2019年第三季度光伏发电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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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能源发电事业部2019年前三季度光伏发电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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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力发电
公司新能源发电事业部2019年第三季度风力发电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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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能源发电事业部2019年前三季度风力发电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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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站涉及陆续并网过程,装机容量数据为截至2019年9月30日数据(在建但未实现全容量并网的电站,以及未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电站不计入)。
注2:该类电站为并网分布式电站,上网电量=结算电量,即包括出售给电网的电量和出售给用户的电量,上网电价包括出售给用户的电价、出售给电网的电价、国家补贴等几部分,每个单体屋顶项目的价格均不相同。
注3:公司在该地区有集中式和分布式两类电站,两类电站的电价不同。
注4:包含广东、江苏、湖南等地区的若干分布式电站。
注5:电网公司结算区间与上网电量统计区间存在差异,导致该地区结算电量大于上网电量。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64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或“债务人”)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4.50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全资子公司乌海京运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狮城支行(以下简称“狮城支行”或“债权人”)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与狮城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乌海京运通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工业园区办公楼401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硅晶体材料;硅晶体材料的技术开发;光伏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从事上述产品及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批发、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乌海京运通资产总额41,865.08万元,负债总额35,348.2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5,348.27万元),净资产6,516.8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4.43%;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798.88万元,净利润-4,448.6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6月30日,乌海京运通资产总额100,588.70万元,负债总额66,831.8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6,84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3,838.11万元),净资产33,756.8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44%;该公司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4,728.95万元,净利润-6,074.9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狮城支行
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金额:人民币4.50亿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约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2.93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40%,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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