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9-027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10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与临时公告2019-029号)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李立群、余红、王迈、周鸿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陈德仁、王刚、强志源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李立群、余红、王迈、周鸿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授予日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5、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计划中列明的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了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按照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修订,变更和/或补充;
10、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公司董事李立群、余红、王迈、周鸿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提请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临时公告2019-030号)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已经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9-028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10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2019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通过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议案已经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此议案已经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9-029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87.3076万股的0.65%。其中,首次授予约40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0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87.3076万股的0.52%;预留约100.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87.3076万股的0.1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0日。1992年7月,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27号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399号文件批准,以药材集团为主体,整体改制定向募集设立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329”。
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群
公司注册资本:768,873,076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西药制剂、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3810)、化学药品制剂、新草药、医疗器械、营养保健品、化学试剂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中药外配加工;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生活及环境卫生用消毒用品、药物护肤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用电器、日用杂品批发、零售;仓储、宣传广告、技术开发、转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计算机及软件、分析仪器的代购、代销、批发、零售;计划生育用品零售;药用设施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有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中药材收购;下列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医疗包装材料、畜用药、饵料添加剂、饲料、饵料、畜禽药品制造、饲料添加剂制造、牲畜饲养、淡水动植物养殖、餐饮、会议服务;定型包装食品、食用油、副食、调料销售;纯净水、卫生用品制造;定型包装饮用水;瓶装纯净水生产经营;饮料;固体饮料;茶饮料生产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抗生素、生化药品的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生物制品、诊断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包装印刷;道路运输;酒(黄酒、酒精)、糖、茶、饮料品、蜂产品代购、代销;麻醉药品(限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质同化剂、肽类激素的批发;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研究开发与销售;保健食品批发经营(片剂类、硬胶囊类、袋泡茶类、口服液类);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本公司属于“C27 医药制造业”。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2016年-2018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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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李立群、余红、周鸿、王迈、唐铁军、张平,独立董事陈德仁、强志源、王刚。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张秉强、赵智彬、郭秀梅。
公司本届高级管理人员由6名构成:公司总经理余红,副总经理张健、倪振国、王欣,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周鸿,董事会秘书焦艳。
二、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限制性股票。
四、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87.3076万股的0.65%。其中,首次授予约40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0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87.3076万股的0.52%;预留约100.2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87.3076万股的0.1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高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87.3076万股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公司管理团队;领军级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47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公司管理团队;领军级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团队。该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可直接有效的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在实施对象范围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在有效期内实施一次授予,具体激励对象及标准由董事会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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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14.33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4.31元;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4.38元;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4.08元。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定价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4、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三者选其一)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指预留部分授予信息披露日。
(二)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标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7.20元/股。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首次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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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年每股收益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2)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并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3)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2%。
注:(1)每股收益,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下同。
(2)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比率。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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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股收益,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下同。
(2)净利润增长率,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增长比率。
(3)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4)若公司未来通过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或者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新增加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未来年度净利润增加额计算。
(5)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6)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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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对标公司选取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行业上市公司,拟选取主营类型相近、资产运营模式类似的同规模级别A股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4、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5、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并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6、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应回购事项时,于六个月内完成回购工作。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收取授予款项并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19年10月15日交易均价14.32元/股)-授予价格(7.20元/股),为每股7.12元。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19年12月31日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2、《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0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2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2月2日13点 30分
召开地点: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2号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2月2日
至2019年12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强志源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9-031号。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经公司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9年10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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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凡拟参加会议的境内可限售流通股股东于2019年11月6日之前,将参加会议的意愿书面通知公司。
2、凡拟参加会议的无限售流通股个人股东,需于2019年11月29日12:00前凭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凡受本公司股东委托出席大会的个人股东受托人,需于2019年11月29日12:00前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送达公司后,持该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受托人身份证出席大会。
3、凡拟参加会议的无限售流通股法人股东,需于2019年11月29日12:00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受托人身份证、联系电话进行登记。凡受本公司股东委托出席大会的法人股东受托人,需于2019年11月29日12:00前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送达公司后,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受托人身份证出席大会。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受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中新大厦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2-27020892
传真:022-27020926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9-031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强志源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等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强志源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强志源:男,1956 年4月出生,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管理学(会计专业)博士,美国管理学会会员,中国市场学会理事,天津市科学学研究会副理事长,高级管理咨询师、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CMC)。历任天津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天津北方人才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2009年6月至2014年5月,任天津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院长;2007年8月至2013年12月,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任天津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教授;2016年7月至今,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退休)。2015年5月至今,任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强志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强志源先生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并且对要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具体理由如下:
1、《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李立群、余红、王迈、周鸿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日13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一)召开地点: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2号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9年11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指定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中新大厦8层
收件人:江凌、王健
邮编:300193
电话:022-2702089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强志源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强志源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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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或漏选视为该授权书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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