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公平市场环境需要“竞争中性”

社论:公平市场环境需要“竞争中性”
2019年03月27日 21:15 第一财经

社论:公平市场环境需要“竞争中性”

最近一段时间,为应对宏观经济下行,政府在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方向持续发力。从去年底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外商投资法》获得通过,再到日前重申竞争中性原则。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加快清理修改相关法规制度,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年底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今后涉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投诉举报、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

此番表述有诸多新亮点,包括要根据竞争中性清理修改相关法规制度;此前多强调自查,现在要求第三方评估;明确审查的层面从国家到县级全覆盖等。

这不是官方首次提及“竞争中性”。去年10月,央行行长易纲公开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此前官方曾有过多次“内外资一视同仁”“国企、外企和民企一视同仁”的表述,这些与“竞争中性”原则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不过,“竞争中性”并非泛泛而谈的“一视同仁”,而是有具体标准与含义的,经济合作组织(OECD)确认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的标准。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讲求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竞争的,政府的角色在于鼓励竞争、反对垄断,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然而,市场主体往往既有私营企业,又有政府出资兴办的公营企业(国有企业),两者在市场上竞争时,政府很容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竞争结果很可能并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币驱逐良币”。此外,在对待外资企业时,也难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因此需要构建一整套旨在反垄断、促进有效竞争的竞争政策。在政府实践中,很多发达市场经济体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国有企业出台了许多规制性措施,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和外部信息披露,既发挥国家资本的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又防止出现对私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造成市场机制扭曲、资源错配和社会福利损失。

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分量较重,用“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为公平、公正市场发育成长创造环境,使市场主体各归其位、优胜劣汰,实现和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目的在于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由此保证价格等一系列市场信号的准确和畅通,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实施竞争中性原则亦可减少中国与世界的误解,缩小分歧。竞争中性是发达市场经济体通行的概念,有助于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发展大局,推进当前中国既定的扩大开放政策。

而要实现竞争中性,现阶段应加大力度清理规范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法规制度,改进政府不当干预市场行为。不让任何一个企业因为所有制的原因享有当然的竞争优势,这也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内涵。

责编:许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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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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