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3·15”也出手打假: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盖戳

央行“3·15”也出手打假: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盖戳
2019年03月15日 17:16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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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5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央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5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意见称,个人或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误付责任方面,意见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应存取款和货币兑换的记录。

  误付处理方面,意见明确,金融机构误付假币,假币尚未被收缴的,由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进行处理,并对客户等值赔付;假币已被收缴的,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

  意见指出,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另外,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意见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 “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据悉,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贾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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