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股权新规4月实施 社会资本入股门槛堪比上市

保险新股权新规4月实施 社会资本入股门槛堪比上市
2018年03月08日 14:18 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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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新股权管理办法4月实施 社会资本入股门槛堪比上市

  本报记者 宋文娟 北京报道

  3月7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股权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办法》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I类(持股小于5%)、财务Ⅱ类(持股5%~15%)、战略类(持股15%~1/3,或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控制类(持股超过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四个类型。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对于“入门级”的财务Ⅰ类股东,《办法》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纳税记录、诚信记录、合规状况等方面提出综合性要求。财务Ⅱ类要求信誉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对于战略类股东,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对于社会资本成为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办法》要求,其总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即30亿元),此外还需要达到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成为其他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其只需要达到:开业3年以上;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3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除此之外,《办法》还提出,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3的限制。

  有市场人士猜测,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社会资本可能借道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一些手段来谋取其他保险机构的控股权,或者发起设立新的保险公司,从而达到获取保险牌照或从幕后控制保险公司的目的。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辉也认为,“有这种可能,其他资本可能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去收购或发起设立保险公司而更容易获得牌照。不过现在穿透式监管更严格,社会资本通过既有的保险公司达到成为实际控制人也没那么容易。”

  对社会资本控股保险公司与险企控股新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标准的不同,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始终受到监管,比一般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更有把握。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认为,一方面表现在两者(社会资本与保险公司)的盈利条件上有所不同,主要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因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在5年或者更长时间才能盈利。另一方面在考量保险公司上,除了盈利指标以外,更多放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和一些监管要求和指标上。从这个角度上并不是说完全放松了门槛条件要求,而是针对保险公司的特点。从监管角度来说是更加科学地评判它是否完全具备这种控制股东相应要求,实际上应该比其他社会资本更全面、更严格。

  此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为业务创新或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不得转让其控制权。

  “不能转让控制权,是为了倒逼保险公司聚焦业务创新专业化经营,而不是为了拿到控制权以后转让。”曹晓英说。

责任编辑:杨畅

股权 保险公司 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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