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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台前幕后(5)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7日 18:01  《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近年来,国际会计师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纷纷提出对以前的会计职业道德进行修订、充实和重申。如:(1)IFAC下属的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就审计师独立性进一步提出建议。近日,IFAC下属的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为强调《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三要素发布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经过全面审查,IESBA针对准则中已有的独立性要求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IESBA指出,IESBA将在今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规定;与从某一鉴证客户处获得费用的相对比率相关的独立性影响;向鉴证客户提供服务的或有佣金。目前,IESBA正是就上述三方面内容向感兴趣的团体征求意见和建议。

  (2)IFAC下属的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就其战略计划草案征求意见。近日,IFAC下属的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就其2008年—2009年战略与运作计划向IFAC成员组织、监管机构、各国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机构、职业会计师、工商业界的会计师以及其他感兴趣的团体征求意见。

  IESBA的目标是,通过为职业会计师制定高质量的道德准则,促进各国道德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提高职业会计师提供服务的质量与一致性,服务公众利益。

  4.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会计职业道德的规定

  (1)美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容

  美国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前主要由SEC授权各民间会计组织制定。但在安然事件后,为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Sarbanes(萨班斯)法案对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定义,认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有助于推广下列行为的标准:①诚实和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有职业道德地处理个人和专业之间的利益冲突;②定期报告中要充分清晰地披露所有信息;③遵守政府的规章及守则。这就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指导性标准。

  至于各职业团体制定的道德规范,主要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则》、财务经理协会《财务经理道德规则》、管理会计师协会(IMA)《管理会计师道德行为标准》和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道德规范》等。

  (2)英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容

  英国会计的主要特点是强调“真实与公允”。对会计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会计的规范和要求;二是来源于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文件。英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开展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建设,1976年成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咨询委员会(CCAB)”,它是“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英格兰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ICAS)”等六个会计职业团体的联合委员会。

  英国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是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职业能力和保密性。英国管理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要求与美国类似,包括能力、保密、客观和公正。英国的“真实与公允”是英国会计人员的底线。而且随着欧盟第四号指令的出台,“真实与公允”原则亦被成员国纳入各国法律,从而也成为对这些国家会计人员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内容。

  (3)香港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容

  我国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职业道德指南》由三部分构成,即:①基本原则。主要针对会员所负的责任,提出职业行为方面的诸如正直、客观等原则;②说明。对具体的职业行为所作的简要阐述;③指南。对会员职业行为的详细指南,是说明的具体化,构成会计职业指南的主体。

  国内总会计师(CFO)职业道德研究综述

  1.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总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规定

  对于总会计师制度,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建国以来,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涉及总会计师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主要有:

  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立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长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作了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总会计师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完善。

  上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没有任何一个对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作出规定。只是在对总会计师作出突出贡献给予奖励的部分,涉及到职业道德的内容。如:

  (1)1963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试行的《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第8项:“总会计师必须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深入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为促进生产发展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而努力。”应该说是对总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体现了职业道德的特征。

  (2)《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在第四章“总会计师”中,规定了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同时在第六章“任免奖惩”中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这里的会计人员,当然包括总会计师,这里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也是对总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之一。

  (3)《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16条,对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①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③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④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⑤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⑥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显而易见,这里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熟悉行业情况。”也体现了对总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同时在第17条对“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给予奖励”的规定中,如“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这里的“廉政建设”也体现了总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2.学术界有关总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对于总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不少学者发表文章对总会计师职业道德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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