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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财务指标变动逾三成需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3:37 中华工商时报

  刘婷婷

  日前,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出通知,分别就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提出要求。强调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上市公司,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上证所要求,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披露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深交所对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股改特别承诺及其履行、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的披露作出了规定。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中小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中小板公司应在季报中对2008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上半年业绩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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