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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基维权当务之急是修改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张东臣

  18世纪末期,英国政府决定把犯了罪的英国人统统发配到澳洲去。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了从英国向澳洲运送犯人的工作。最初,英国政府是以上船的犯人数为准向船主支付费用。船主为了谋取暴利,尽可能地多装人,只要船离岸,船主按人数拿到了钱,对于这些人能否远涉重洋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不问了。有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甚至故意断水断食。3年以
后,英国政府发现:运往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达12%,其中最严重的一艘船上424个犯人死了158个,死亡率高达37%。

  为此,英国政府想了很多办法。比如,在每艘船上都派一名政府官员监督,再派一名医生,同时对犯人在船上的生活标准做了硬性的规定。但是,死亡率不仅没有降下来,有的船上的监督官员和医生竟然也不明不白地死了。

  政府又采取新办法,把船主都召集起来进行教育培训,教育他们要珍惜生命,要理解去澳洲开发是为了英国的长远大计,不要把金钱看得比生命还重要,但是情况依然没有好转。

  一位英国议员认为是那些私人船主钻了制度的空子,建议政府以到澳洲上岸的人数为准计算报酬。于是,问题迎刃而解。船主主动请医生跟船,在船上准备药品,改善生活,尽可能地让每一个上船的人都健康地到达澳洲。船上的死亡率降到了1%以下。有些船运载几百人,经过几个月的航行竟然没有一人死亡。

  这个故事让我们感受到制度的力量,同时也说明,制度往往不是一步就可以到位的,还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

  国内的契约型基金又何尝不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逐日按净值计收固定比例的管理费,而基金持有人却要根据年度已实现收益为基准到年底才享受分红。这相当于持有人提前就把管理费支付了,而对管理人的绩效和回报却无法约束。于是,“有红不分”、“有利润不兑现”、“利益输送”甚至“有钱不买

股票”等等怪现状就出现了。针对这些现象,监管层也曾设置例如“强制分红”、“促进基金管理人积极操作”等有关制度条款进行纠偏,但动机虽好,效果却不佳。

  正如本文开头故事所述,笔者认为,修改封闭式基金合同,改“离岸计数”付费为“到岸计数”付费,才是眼下的当务之急。

  首先,必须改变基金管理费按净值逐日计提的做法,管理人的报酬只能在基金实施分红的同时或其他约定时点,根据基金管理绩效一次性计提。这样,管理人的利益与持有人的投资回报就实现了挂钩。当管理人认为再投资更有利于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时,可以选择不分红,但同时也将承担管理费可能减少的风险。

  其次,管理费的提取必须与分红多寡直接挂钩。比如,当基金具有分红能力时,面值部分可以考虑按0.5%-1%的比例计收管理费,已实现收益部分可以按3%-5%的比例计收,而未实现收益部分则暂时不计收管理费。当基金不具备分红能力时,只能在年中或年末根据最近月度或季度的平均净值以八折或九折(即0.4%-0.9%)的标准计收管理费。当然,具体的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精确计算,原则是力求科学、合理。

  至于分红次数和比例,除了约定每年分红不少于两次、每次分红均不得少于已实现收益的90%外,其他时间只要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随时实施分红。事实上,只要使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与基金持有人利益更趋一致,封闭式基金现存的种种问题和冲突就会迎刃而解。

  此次关于封闭式基金中期分红问题的争论,凸现了封闭式基金的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利益矛盾。对于以诚信为本的基金业来说,如果信托双方因利益对立而彼此失去最基本的信任,那么结局一定会是双输。

  在市场经济下,尤其是在国内信用社会还没有建立完善之前,人们更愿意相信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公平规范的契约,而不是道德水准。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是国内契约型基金的先天制度缺陷。2002年以来,

开放式基金仅仅因为多了一个申购赎回机制而得以迅猛发展,而封闭式基金却由于制度缺陷停止发行和扩募,进而走向消亡的边缘。

  据笔者统计,2002年3月7日以来,现有的53只封闭式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次数是“零”,其中有39只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持有人大会。另外,有9只曾经扩募的基金自成立以来从未实施过分红。而且,在国内封闭式基金的历史上,没有一次持有人大会是由基金持有人建议召开的,也没有任何一项议案是由基金持有人提出的,更别说由基金持有人自行组织召开持有人大会了。

  然而,就在2000年,嘉实旗下的基金泰和为了将“每年分配一次”改为“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不惜连续两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直至表决通过。基金金盛(原珠江基金)在2000年实现扩募之前,也几乎是年年召开持有人大会,而那时还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表决。

  由此可见,制度缺陷使得封闭式基金停止发行和扩募;停止发行和扩募反过来加剧了封闭式基金的制度缺陷边缘化,进而出现高折价;高折价又更加使发行和扩募成为不可能,再加上开放式基金带来的竞争压力……国内封闭式基金已经陷入了恶性循环。

  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其监督制约权,但由于《基金法》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规定了较高的表决门槛;再加上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足,基金公司和监管层人为设置障碍等原因,使基金持有人“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权利实际上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手中。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面对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和现有制度缺陷,王源新等中小持有人的维权行动无异于堂吉诃德挥舞着长矛冲向风车,其结局可想而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有一个著名的假设:如果“某个措施A将导致1000个人每人损失1法郎,而某一个人将得到1000法郎,则后者将会花很大力气来争取A,前者将只进行微弱的抵抗,因此很可能最后的结果是,试图确保通过A得到1000法郎的那个人将会获得胜利”。国内封闭式基金正是如此,少数既得利益者战胜了“沉默的大多数”,基金公司成为利益分配的主导力量。

  然而,同样的理论却不能应用在保险公司等机构身上。按理说,这些机构持有大量封闭式基金份额,有更大的利益驱动进行维权,而实际上它们却选择了沉默,让一个仅持有一两千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去冲锋陷阵。

  从积极的角度看,也许正是因为多年来利益格局的一边倒,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内封闭式基金领域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只要对现有的制度和契约加以修正,封闭式基金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作为监管层,应贯彻落实《基金法》,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制订更科学、更完善的配套措施。最好能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要对一些代表长官意志的“土政策”进行集中清理,彻底扫清基金持有人维权的障碍。

  作为基金公司,也应出于长远发展考虑,主动对基金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以及含糊不清的地方加以修改,使自身利益与基金持有人更趋一致。

  作为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更不能再袖手旁观,而应理所当然地充当维权的牵头者和组织者,要求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召集或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并提出一套全面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对于那些经营绩效差、长期置持有人利益不顾的,也应考虑变更管理人。否则,国内封闭式基金合同期限最长的要到2017年,难道持有人就该忍受这长达11年的煎熬?尤其是那些已在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应该对国有资产负责,对公众股东负责。

  如果保险机构实在“怕出头”,也至少应该支持其他持有人的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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