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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霸王条款”背后的“霸王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9日 15:34 经济观察报

  最近,一些省市(广东、成都等)将推广“政府版”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以更大力度地废除“霸王条款”(3月15日《重庆晚报》)。我认为,“霸王条款”是附生于一定机制下的产物。要彻底消除“霸王条款”,得从各方面消除“霸王机制”,铲除其生存的土壤。

  一是垄断机制。从近年来消费者对水电气、交通、银行、通信、保险等竞争相对不足行业的“霸王条款”的猛烈揭批来看,“霸王条款”大多数来自于垄断行业,一些甚至以
部门规定和法律形式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二是“稻草人化”的政府监管机制。作为市场管理者,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可是,有关部门对某些“霸王条款”或无动于衷,或相互推诿。三是缺位的法律监督机制。在财大气粗的“霸王”面前,分散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消协既无执法权,也无行政权,连代理消费者起诉的资格都没有;况且,依照我国法律,就算单个官司打赢了,同类的消费者也不能享用同一司法判决。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为“霸王条款”的存在提供了空间。

  因此,整治“

霸王条款”,必须多管齐下:一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二是政府、消协、工商、司法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对“霸王条款”进行有效规制;三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消费者和消协拥有维护权益的法律手段,依法
维权

  (何勇海 媒体从业人员)

  消协角色应向社会团体回归

  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负责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和机构职能”课题组研究报告显示,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只有20%左右的消费者会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由于消协在维权过程中阻力重重,全国消费者维权知名人士杨剑昌,建议将消协改革成为行政体制中的行政事务监督部门。

  然而,消协在维权过程中的尴尬,并非缘于自身行政权力的缺乏,而是自身角色的混乱。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有着明确的界定——社会团体。可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大多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体制有利于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但容易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混淆,不利于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

  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和捍卫者,消协应该是整合分散的消费者力量,以团体的面目与市场中处于强势的企业对话,依靠专业权威来引导消费者的“货币选择”,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和服务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陷,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借行政权力来施威。政府和社会团体各有其自身功能,如果把两者混同,消费者协会就丧失了它自身的存在意义。消费者协会的力量应该来源于广大消费者,而非其他。(陈志 编辑)

  期盼“试错条例”

  拓展改革新空间

  备受争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该条例明确规定,改革措施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符合程序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就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3月15日《新京报》)

  无疑,深圳又一次走到全国改革创新的前头。对此,人们评价不一,质疑声音很多,不少人担忧:该条例会不会为那些为公“豪赌”者壮胆?“免责”会不会纵容那些假改革之名行谋私之实者?会不会成为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但我们认真研究“试错条例”和“免责条款”,就会感觉到其间的进步意义。

  明确了“改革”的主体、责任、程序以及激励机制,这是“试错条例”的一大特点。条例将改革目标确定为“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多方面,主体是国家机关和政府机构。条例还明确了改革程序及改革评估机制,意图通过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些,都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空间和保障。“试错条例”无疑给那些大胆创新和勇于探索者以热情、信心和勇气,推动政府在深层次改革上有所突破。

  当然,“创新免责”不但要符合法律程序,在执行中怎么鉴定免责,还须进一步再细化,不但要鼓励改革创新,更须预防决策失误。必须建立良好的跟进监督机制,以免“免责条款”沦为假借改革牟取私利者的护身符。但不管怎么说,我都愿意把“试错条例”看做是政府表达改革意愿并坚决自我革命的动员令。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要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退缩,不言失败,出路只有一个,那就是深化改革。(王化民 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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