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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承受监管政策性农业险之重(热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1:3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庹国柱 朱俊生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保监会来推动,其渊源在于农业保险的三轮实验基本上都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保监会正是商业保险的主要监管部门,因此由保监会来推动、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

  从目前来看,保监会不遗余力地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保监会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五种发展模式,先后批准成立了上海安信和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努力使农业保险开始破题,引起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公众的关注。保监会在其中功不可没。

  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无论是监管内容还是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作为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的保监会能否单独担当监管重任以及如何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营利性的,而后者是追求盈利的。经营主体目标的差异就决定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的根本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在保险公司追求盈利和保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利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力求兼顾二者的利益。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最根本的任务是促进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由同一部门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业务,监管目标和理念的二重性将有可能引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

  同时,和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相比,政策性农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对其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其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的体现在其政策性本质所要求的跨部门协调上。

  如为实现政策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促进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主要由农业部和发改委制定。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通常都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而是有其单独的监管主体。如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风险管理局监督管理,其各州的保险监管局以及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只负责商业保险的监管。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其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

  因此,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果继续由保监会来监管,就需要法律对保监会的职能进行扩充,专门成立比较强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各方面的人员配备,使其能够有效协调国家各有关部委对于农业保险的政策。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则有必要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以目前的保监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人员为基础,联合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单独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以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明确和加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非常重要。我国采取的是政府官员决策,部委的权力都很大,不仅是执行机关,更具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力,一项跨部门的政策的决策,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成本很高。

  因此,无论是未来继续由保监会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是适时成立单独的监督机构,最关键的都是要能很好地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和政策,这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2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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