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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之路(郑博士谈再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1:3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郑云瑞

  再保险市场是各种再保险合同的主体从事再保险交易活动的场所,再保险合同主体的再保险业务活动离不开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再保险市场的活动主体。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形成的基础,再保险市场与保险市场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再保险市场的交易,以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信赖为基础,强调最大诚信原则。

  与直接保险相比,再保险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远远高于直接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长期再保险合同,通常建立在双方良好往来基础上,由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之间进行充分的磋商,再保险接受人向分出公司提供技术问题等方面的咨询等,从而建立起来固定的再保险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种合作性合同。

  再保险市场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标准,可以将再保险市场作不同的划分。从再保险市场的地域范围来看,可以划分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性再保险市场,例如伦敦再保险市场、德国再保险市场和美国再保险市场。从安排再保险方式来看,可以将再保险市场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例如,伦敦的超赔再保险市场,是典型的非比例再保险市场。从险种来看,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人身再保险市场、火灾再保险市场、水险再保险市场、航空再保险市场、责任再保险市场等。

  再保险市场的主体有买方、卖方和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市场的买方主要是指直接保险中的保险人,保险人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将一定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接受人。在专业再保险人、再保险集团等将部分业务向其他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时,这些再保险人成为再保险市场的买方。再保险市场的卖方是指再保险业务的接受方,主要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再保险经纪人作为再保险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中介人,在分出公司的授权下向再保险人收取再保险费;在发生赔款的情况下,可以再接受分出公司的委托,向再保险接受人要求支付赔款,当然,也可以代表再保险接受公司支付赔款。

  国际再保险市场

  国际再保险业从14世纪产生以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再保险业也越来越受到各国保险业的重视,使再保险业发展的速度曾经一度超过同期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经历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黄金发展时期,国际再保险市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造成了承保能力的供过于求。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逐渐显现出来,连续出现了两次非常严重的行业危机。

  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世界再保险市场总承保能力过剩,恶性的费率竞争与高风险的经营导致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第一次大衰退,全球再保险费收入呈严重的负增长趋势,赔付率直线上升,导致相当多的再保险公司陷入破产的境地,位居世界前茅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均出现巨额亏损。

  经过20世纪80年代短暂的中期短暂的复苏,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连续发生的5次全球性巨灾又一次使国际再保险市场蒙受沉重的打击。第二次危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影响极其深远,伦敦再保险市场几乎濒于崩溃,劳合社也大伤元气,国际再保险市场又进行再次的调整。随着机构调整以及大量资金注入再保险市场,市场在复苏之后,从1996年开始,又出现了国际市场总承保能力过剩的趋势,周期性的费率降低现象再次出现。但是伴随“厄尔尼诺现象”和“拉尼娜现象”对全球气候影响的不断加强,在未来的自然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将不容乐观。因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繁荣的表象之下,隐藏着再保险行业的危机。

  国际再保险市场仍然为发达国家所控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瑞士五个国家的再保险海外分支机构约占外国再保险公司的四分之三,年保险费的收入为800亿美元。从再保险费收入地区分布来看,西欧再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约占世界总保险费收入的60%,美国约占20%,其他地区约占20%。

  再保险市场的特点

  再保险市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再保险市场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再保险市场上,全球各地的保险人可以充分地安排再保险,确保其业务的稳定性。一旦离开了再保险市场,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会过多地考虑资金的风险平衡问题,从而限制保险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国际间的重大经济贸易活动,如航空航天项目、核电站工程这样超巨额的风险责任,更加需要再保险。因此,尽管再保险市场是从保险市场发展而来的,但绝不是保险市场的简单延伸,而是国际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再保险市场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网络性。虽然在世界上有许多区域性再保险市场,但每一项巨额业务的分保,几乎都要从一个市场向另一个市场分保或转分保,一旦发生赔款,牵连的保险公司多达几十家,这充分说明了再保险业务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网络性。

  此外,再保险市场上互惠交换业务方式盛行。有再保险关系的保险人之间互相交换业务,一方保险人向一方保险人分保,又从另一方保险人处获取回头的分保业务。如此互通有无,不但扩大了业务面,提高了净保费收入,而且避免了总业务量的减少,进一步分散了风险,降低了费用开支。

  再次,再保险市场交易体现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合作精神。再保险市场的交易基础是互相信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一般的趋势是由保险公司依靠工作人员作为个别市场的参与者与顾客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双方的良好接触起着决定性作用。对承保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判断、鉴定都需要全面直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于签订长期的再保险合同,分出人往往在订约前或订约后,要对可能发生的技术问题、市场问题,与分保接受人进行磋商,所以,再保险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9月2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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