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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攻略之七:富民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14:37 《钱经》杂志

  文/刘熠

  经过漫长等待,经历无数期待,《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于2004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拟于6月1日起同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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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头开看,基金立法虽有纵横争论之碰撞,又兼数易其稿之艰辛,终未能达到尽善尽美之目的。从立法角度说,立法所能具有的前瞻性总是站在一定高度之上的“举目远眺”。可就是这有限度的前瞻性,对于广大基金投资人来说也可谓意义重大,法律的确立从根本上奠定了基金市场健全运行的基础,普通投资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知识、智慧购买并长线持有基金,从而使家庭财富获得数倍的增值。从这点看来,基金法可谓使众多家庭富裕的“富民法”。

  一、明确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投资者利益进行切实保护首先体现在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明确。以往广大证券投资者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基本上都遭遇到了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责任划分不明确、证据收集困难重重、诉讼主体资格及侵权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认的尴尬。此番基金法在民事赔偿制度上的完善,使我们在面对来自各方的不法侵害时可以执子之杖,与之对抗。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基金募集期间未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结束前擅自动用,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法定范围进行投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信息批露义务人不依法批露信息或者批楼的信息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基金信息批露义务人工开批露的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二、细化规范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合同的法定内容进行了详尽的细化规范。其中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基金合同中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等条款。这些合同条款写入法律能大量的减少和杜绝利用基金合同的进行欺诈的事件的发生和争议发生后对投资者利益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作为法定条款,基金合同在条款上的缺失与否,也是衡量基金公司是否诚实信用的标准。

  三、净值计算错误时应立即纠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如此严格的监督程序和清晰的责任划分,减少和避免了从前在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纠纷的发生以及纠纷发生后赔偿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形。

  四、不得诋毁竞争对手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在公开批露基金信息时,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这样的一条保护性措施为投资者的信息流正本清源,确保投资者所获信息的价值,也结束了同行之间为竞争而相互之间恶意攻击,从另一个侧面也提醒基金投资者,那些无论采取任何方式诋毁别人的基金,自己本身就不是严格依法运作正规的基金。对于这样的基金,投资者在投资购买时应多加注意。

  五、维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员独立性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竞业禁止有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金的纯洁性。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它活动。

  六、明确基金非现金资产的65%应投资于名称所显示内容

  拟于6月1日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出台目前仍在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基金资产的80%必须投资于股票、债券,20%必须投资于国债等规定,明确了基金非现金资产的65%应投资于名称所显示的内容,这不仅为基金的投资方向“名副其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障基金的发展趋势不违背投资者购进时的初衷。同时,也为将来基金产品的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

  七、分红的底线与限制

  “办法”还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收益,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90%,并且每季度分红不得超过一次。这是对基金不分红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基金公司通过多次微量分红,达到多次计提管理费用目的的否定。充分保障了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对销售机构误导投资人的监管

  拟于6月1日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出台目前仍在征求意见的另一个规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则涉及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办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等方面内容。在基金销售中突出三方面的监管重点:非法挪用投资人资金、误导投资人和在宣传等方面进行恶性竞争,并针对这三个方面分别制定了行为规范与监管措施。同时,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将保护投资人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投资人,不得有虚假承诺和损害投资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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