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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实现民生理想的必然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15:14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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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云生

  物权法成为继合同法之后中国民事立法的又一里程碑,就其价值体系而论,无疑是对中国社会历史转轨法制化过程的全面摹写,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计民生理想的必然路径。

  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主体是经过人格抽象后的平等实体,因此,物权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物有所属、物有所归、物尽其用,更在于赋予所有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参与市场竞争的机遇。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则反向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上述规定,共和国建立以来几十年的“公”、“私”之争可谓尘埃落定,而在市场行为中所有主体的立法平等不仅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为中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本次立法理念上的最大特色即表现为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认知与立法建构,主要有两大亮点:其一,秉持宪法基本原则,于立法宗旨条目中表明

物权法之首要功能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第3条则界定基本经济制度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公”、“私”利益的社会性、制度性衡平埋下伏笔,同时也对中国现行改革发展模式提供有效保护;其二,对于改革发展过程中诸多失误、偏差、漏洞进行强力规制,以确保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之合法保值与有效增值,藉此奠定中国社会全面转型的物质化基础,如物权法第56条至57条集中体现了这一特征:“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中国国情,为中国改革发展提供有效保护。

  同时,物权法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为构建

和谐社会提供私法基石。构建和谐社会的真正基石并非抽象的政治道德与理想所能独办,其最具影响力的要素源自于私法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及其相应制度供给。本次立法一个显著进步即表现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优势保护,如引致大量群发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土地征收及补偿问题于物权法中得到充分重视且设计了具体制度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所有权”一编中规定征收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此点不仅有效阻却了对以农民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利益的强势保护,也为现代“圈地运动”带上了“紧箍咒”,从立法层面实现了对国家、集体、个人之利益衡平。

  最后,物权法扩大了私法自治空间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奠定坚实基础。可以说,私法自治空间的大小既是考量市场经济发达与落后的风向标,更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分水岭。物权法中对于私法自治空间进行了历史性的拓展,如关于抵押的财产范围,本法通过反证式立法赋予民事主体以广阔的自治空间,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又以列举式立法将抵押物范围扩展及于抵押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等。上述规定,不仅增强了民事主体投融资的自治权利力度与范围,有利于培育市民社会之自由意识,客观上也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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