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应适应社会发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09:12 新京报 | |||||||||
读了《新京报》昨天社论《居民身份证更是公民“权利证”》,我对社论观点基本赞成;此外,我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 允许警察随时查验身份证,认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管理,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面对社会形态变迁,民众应该适应和方便警察管理,而不是警察适应新的形势改变管理方式,因此,警察需要行使这项权力,民众需要配合警察,以方便警察进行管理。
应该说,社会秩序确实是民众和警察协作生产的过程,没有两者的协作生产,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不过,这种协作生产是基于自愿合作,而非以一方强制另一方为前提,否则就背离了“协作性”。其实,市场自由交易必然决定了社会的流动性,城市流动性人口是现代城市化的一种常态,与传统社会的静态形成鲜明对比,面对社会变迁,警察应该寻找新的管理方式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是削足适履。 允许警察随时查验身份证,认为不行使这项权力就会削弱社会管理职能,是基于这样假设,即警察查验身份证是社会管理的惟一有效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面临着社会良好秩序和公民权利的损害,我们只能够选择社会秩序,即赋予警察绝对的权力。 其实,社会秩序的良好构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秩序,而不是外部强加的结果。相反,如果人为地认为只有加强警察查验身份证权力等强制性权力,那么只可能导致警察的权力秩序观,即认为只有拥有足够的权力,才能够维持秩序,而忽视民众自觉和自发维护秩序,更不利于警察通过非强制性手段形成秩序;只可能导致警察推卸责任,即一旦社会秩序没有管理好,将责任归咎于没有足够的权力,而忽视和忽略自身努力,不利于发挥警察的主动性,也不利于强调警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李文钊(北京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