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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道歉仅仅是厅长的道义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9:05 新京报

  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厅长面对30名上访群众的声声倾诉,3次向群众道歉。(2月26日《河南日报》)目前,在官员向公众道歉还没形成传统和习惯的情况下,一个省公安厅厅长3次向群众道歉,显得非常“罕见”和“例外”。这样的道歉不仅是一种内疚情感的自然流露和自然表达,也是一种对自身政治角色和政治责任的内在认同。

  与此同时,这位公安厅厅长不仅将道歉作为一种意识和理念,而且还将其转化为行
动,即督促各部门从当天下午开始,限期解决。可以想象,只要公安厅厅长及时督促和提醒,公安机关各部门会迅速解决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

  此外,该厅长打算将接待日建成一种经常性的制度,这意味着群众与厅长之间的沟通将会程序化、制度化和定型化。可以想象,只要厅长接待日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人民群众遇到问题就会通过这种渠道反映和解决。

  不过,对于公安厅厅长接待日制度,以及公安厅厅长向群众的3次道歉,我们也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思考。

  首先,官员向群众道歉发生在政治层面和组织上层,仅仅是一种政治惯例和政治习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行政惯例和行政习惯。也就是说,具体行政执行人员还没有形成向群众道歉的习惯,自然也就没有形成某种职业伦理和道德操守。而一切具体行政事务最终都需要这些行政人员去落实和执行,群众最直接打交道的也是这些执行人员,很显然,没有具体行政人员较高的道德修养,高层官员向群众道歉仅仅是一种道义责任。如吉林省省长洪虎因为吉林大火公开向市民道歉……

  其次,厅长接待制度发挥作用与领导者自身道德修养和关注度成正比:厅长道德修养较高和对事件较为关注时,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反之,事件可能就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由于厅长自身经历和时间原因,有时可能根本无法顾及事件的处理情况,也无法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追踪,这样可能导致接待制度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常常看到类似的制度安排“人离政息”,如福建漳州的“部长夜谈”,最后因为该制度创立者调离岗位,使得这项制度破产。

  最后,厅长接待制度只是种体制外和组织外的解决办法,属于一种事后补救制度,不能够从根本上在体制内和组织内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厅长接待制度只能够处理具体个案,但补救性制度总是输在起跑线上。要真正改变这一格局,就需要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需要对行政组织内部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改革,还需要进行行政组织内部改组和制度变革,使得公安部门具体办事人员在群众反映问题之后就能够及时处理,而不需要通过上层领导督促办理。

  不然,厅长接待制度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有可能浪费领导者的宝贵时间,不利于行政组织内部的改善和重组,更有可能增加行政组织的内部负荷。毕竟,领导者主要职责不是处理具体个案,而是如何避免这些个案的产生;不是等待事件发生之后去补救,而是如何防止事件发生。

  当然,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公安厅厅长向群众的3次道歉,以及建立厅长接待制度都是一种改进。不过,在建立这些制度时,不能够忘记了从源头上进行制度变革和制度改进。

  □李文钊(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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