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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审首起涉外地下钱庄案 地下金融警示声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7: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包蹇

  短短两年多时间,新加坡人罗怀韬等4人通过巧妙设计的程序,让金额达5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逃过国家监管,跨越了国境线……

  这是上海首例涉外地下钱庄案,也是近年内最大一起地下钱庄案件。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人认为,罗怀韬等4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共同参与私自买卖外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交易隐形逃避监管

  不用资金实质跨境流动,具有较强隐蔽性

  从去年春天开始,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几乎每天都有一个熟悉的面孔来办理大量境内外汇兑业务。但当服务人员为方便他办理业务,提出给他办VIP卡时,他却拒绝了。

  种种迹象表明,此人有洗钱的重大嫌疑……这一线索随后被移送上海市经侦总队。立案后,该案被列为2006年公安部督办案件。

  出没交行浦东分行的神秘男子,是新加坡人罗怀韬。

  经调查,2004年起,受新加坡欢裕汇款、钱币兑换企业(BLOOMING ENTERPRISES)负责人巫明光指使,新加坡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中国

福建莆田人陈培祥在上海、苏州设立地下营业点,私自买卖外汇,他们在11家商业银行开设68个私人储蓄账户,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汇兑。

  在公司网站上,欢裕公司自称创建于1989年,在东南亚及中国专事汇款业务,有超过两万名“老主顾”。

  罗怀韬交代,根据新加坡方面的要求,他在中国主要从事两项业务,一是将外币转为人民币汇入中国。比如,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人需要将赚得的新加坡币汇到中国,他们将新加坡币存入欢裕指定的新加坡银行账户,罗怀韬再在沪将对应的人民币汇至客户指定的中国账户;还有的客户则是新加坡的商人,通过上述方式交易,他们在新加坡存入的是新加坡币或其他币种。

  另一业务是将人民币转为外币汇出境外。客户一般是与新加坡有贸易的商人。他们需要支付外币到新加坡时,由罗怀韬在上海收取人民币后,再由欢裕公司在新加坡支付相应的外币给客户。这两类业务正好可以将收入和付出的货币对冲,因而如果币值相等,资金将没有实质上的跨境流动。这使得业务隐蔽性很强,比较容易躲过监管。

  检察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欢裕公司分别向8200多家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支付人民币23.56亿余元,收取境内的280多个单位、个人人民币29.97亿余元合计人民币53.53亿余元。客户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苏州、上海之外,该公司在广东东莞、福建都设立地下经营点。目前,福建、广东东莞等地的侦查还未结束。

  赚取差价“生意兴隆”

  “收费低,到账快”,最多一天200多笔业务

  据介绍,这家公司从不主动宣传,凭什么吸引这么多业务呢?

  收费低廉、到款迅速、且在业内有较高“信誉”让该公司具有一定吸引力。其收费一般每笔17新加坡币——约合人民币84元,超过15万元免费,逢节假日还有手续费折扣等优惠措施,并能保证当天到款——“上午这边汇款,下午电话征询,那边就已经到款了”。检察官介绍说,欢裕公司主要赚取外汇差价。

  同样的情况,如果通过正规银行进行国际汇兑收费和速度如何呢?首先必须有外汇额度——现在普通公民每年可申请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介绍,如果是“票汇”,需要支付汇款金额的1%。、最低50元、最高260元的费用;如果是“电汇”,则还需另外支付电报费每笔150元。到款时间需要一周左右。

  检察院统计,在上海地区,该公司最多一天竟有239笔业务,调动资金达2400余万元。记者翻阅此案卷宗,发现东华大学拉萨尔学院赫然在证人名单之列。通过欢裕在上海的办事处,从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底,该学院向新加坡莱佛士教育集团一共支付管理费达7000多万之巨。对该学院的这一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据记者了解,欢裕公司在天津还有一个大客户。新加坡赫得森公司与天津财智公司在天津合作,吸揽客户参与赫得森网站上的网上外汇保证金交易。这需要一个从新加坡到天津往来汇付人民币业务的结算中介,也通过罗怀韬完成。日前,天津当地警方已侦破这一当地第一网络炒汇案。

  地下钱庄祸国殃民

  危及国家金融安全,资金安全难有保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专家陈浩然介绍,我国地下钱庄的年交易额达1万亿元,以江浙一带最为发达,可谓“遍地开花,比比皆是”,如浙江丽水、温州等地,民间融资基本都通过地下钱庄进行。

  陈浩然分析,地下钱庄的存在有三方面条件:一是民间有需求;二是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社会生活中总存在一批违法犯罪收入或灰色收入需要寻找出口。现在,甚至有个别国有企业也把资金转给地下钱庄套利;三是我国政策法规上存在漏洞。比如,《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并不严厉,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缝隙。这导致许多类似的地下钱庄案都只能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相对较轻。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抵制地下钱庄犯罪积极性不高。

  地下钱庄究竟有何危害?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分析,新加坡是一个外汇自由兑换的国家,而中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因此,在新加坡,欢裕是合法的钱币兑换企业。但欢裕公司在中国国内的业务就明显违反了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地下钱庄的外汇进出根本不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使国家对这一部分金融活动完全失控。同时,它还为洗钱等犯罪提供了方便,如厦门远华案首犯

赖昌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的非法所得,都是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的。

  对于参与者而言,地下钱庄的风险也很大。由于它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很难有保证,极容易滋生金融诈骗,通过地下钱庄换钱结果血本无归的状况屡有发生。另外,如果是类似本案的涉外地下钱庄,在诉讼中,中国当事人的取证将会很困难,境外打官司的难度很高。

  “如果任由地下钱庄泛滥,还可能影响宏观经济,使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出现问题,引起金融活动的大起大落,甚至危及金融安全。”季立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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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地下钱庄”,指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机构,俗称“非法金融机构”。他们有的经营存贷款业务,有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洗钱和跨国(境)资金转移等非法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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